首页 > 资讯 > 学会要闻 > 正文

【学会学术活动月】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市伦理学会、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夯实信用基础,开创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0-09-27

    9月25日,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市伦理学会、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夯实信用基础,开创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学术研讨会。论坛是上海市社联第十四届(2020)“学会学术活动月”项目之一。论坛由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洪玫主持。来自国内信用、伦理、法学、社会学和经济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信用综合治理的伦理基础、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和信用综合治理的经济基础三个主题从不同视角跨学科研讨新时代信用综合治理之路。

 

 

信用综合治理的伦理基础

 

    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余玉花认为,信用治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社会征信体系的治理形式,二是法律治理形式,三是政府治理的形式。法律治理实际上就是司法治理;政府治理就是行政治理;社会征信其本质是道德治理。对社会征信体系的信用治理要特别的慎重。社会征信体系的治理属于社会性的道德治理,其突出功能是,通过信用评价使失信人声誉受损,降低当事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惩罚失信的效果。但正因为如此,社会征信体系的声誉机制的使用要分外的慎重,避免产生不应有的道德伤害。

 

    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高国希认为,对诚信伦理基础的探讨,一是可以从后果即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展开思考,人如果讲诚信的话,可以促进一般的福利,而非某个特定的福利;二是义务论的角度,规范必须要执行,不论你是否喜欢,遵从义务、责任是不以兴趣和利益为转移的;三是契约论的角度,为了使各不相让的个体权利达成一致,就必须立定契约,契约论由此而兴起;四是德性论的角度。人之为人首先要有诚信的品格,要根据真情实感行事,即在不同的生活领域当中,存在着不同的诚信表现。

 

    市伦理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张自慧认为,“诚”是天地最大的“德性”。“信”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效法“天之道”的“人之道”。只有让自己具备与天地一样的“德性”,人才能让自己有资格与天地并立,才能“赞天地之化育”并“与天地参”。“诚”多指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信”多指“内诚”的外化,即道德之践行,二者是相互贯通,互为表里。今天,面对诚信缺失的现状,我们需要遵行“天道”,牢记“诚信如神,夸诞逐魂”的信条,做到“诚于内”而“信于外”,让诚信和信用从他律变为自律。

 

    市伦理学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郝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建设要与经济信用,法律信用相结合。突出伦理目标,就是突出“信”,即诚信,在“信”的基础上发挥“用”,而不是把信用作为工具。因此,信用伦理的建设十分必要。而信用伦理建设既要发挥伦理机制的作用,又要借助于经济和法律的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伦理自律机制的作用。自律机制的发挥要与经济和法律作用相结合。二是培养契约精神,加强伦理规范意识,明确规范要求。三是利用道德奖惩机制正面引导企业的责任意识等。

 

    市伦理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陆晓禾研究员认为,信用问题涉及根据问题,规范的根据、关系的根据、工具的根据,因此,涉及伦理学,涉及社会规范和社会法规,涉及经济组织、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学等。信用综合治理问题是对信用问题的多维度多学科多领域的治理,信用综合治理应该适用所有信用相关者,不仅被信者,被治者,而且信者、治者。

 

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级调研员郑辉认为,我国创造性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治理、“放管服”改革相结合,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有益探索,为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关于立法的定位和调整的范围,重点讨论失信行为和失德行为的界定;二是关于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的建构,分类建立行政性惩戒机制、重点规制行政“黑名单”措施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不得违法设定限权性行政惩戒措施;三是关于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修复制度。

 

    市法制研究会理事、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正宇律师认为,建设信用体系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于个体进行信用评价进而做出区别对待,最终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疫情防控期间,整体利益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对此相对应,信用体系也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在面临疫情威胁的背景下,今年各地包括上海的“互联网+政务”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如“随申码”的广泛使用。未来在信用法治建设中,也需要更多借力高科技领域的各项新成果,以便民为前提进行各项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展示。而对于相关技术的使用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也需要从技术和法制两方面进行审核,以确保信用体系建设本身的合法有效。

 

    市信用研究会特聘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认为,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起草并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核心内容上强调了将公共部门使用失信惩戒等社会信用相关的治理手段导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近年来公众对于信用治理被泛化和公权力约束弱化的担忧。不过,《指导意见》固然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约束和规范地方和部门权力的行使,但考虑到体制层面上法治政府抽象目标和公共部门社会治理现实需求之间固有的冲突,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发展仍有漫长的道路需要探索。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教授张继红认为,随着征信业的发展,个人信用信息被过度采集、滥用及非法使用,征信机构收集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等问题突出。我国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作出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但围绕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出现了理论上的分歧,即信用权是否应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考察个人信用权益纠纷司法案例可以发现个人信用纠纷案件在案由选择、侵权主体、判决结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四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裁判标准不一、直接经济损失难以定性赔偿等问题突出,得出个人信用权单独立法暂无必要,可通过细化司法解释具体规则来填补经济损失方面的救济不足。

 

    市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彭辉认为,办学规范的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有着重要作用。培训机构作为一支重要教育力量,如何发挥这支力量的教育作用,使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是提高培训机构教育质量极为关键的问题。信用管理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有效措施,要健全违规行为的发现机制以及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信息,并且探索第三方对校外机构信用分级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并在部分区域开展试点、探索经验。

 

    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奕蓉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是信用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专题聚焦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开展研讨。五位学者专家围绕信用立法的地方实践、疫情防控中的信用法治建设、信用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前景,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管,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从体系到个案,发表了真知灼见。法治要义乃规则之治,在法治信用建设中,必须从国家立法、信息规制、个人信息保护、信用监管等方面加强规范,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信用综合治理的经济基础

 

    市信用研究会理事、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教授方显仓认为,考察在校学生失信失范的表现及其制度经济学原因:行为动机双重性、外部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提出正式信用教育制度(体系)构建的公平性、效率性、长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实行以政府与行业联盟混合的信用教育治理体系模式,即信用制度及信用评价总体规划与原则由政府主导确定。具体建设路径及实施细则由教学单位行业联盟主导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信用教育制度体系构建,包括建立荣誉守则制度、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必要时进行立法)、建立学生负责人问责制度、设立征信课、提高信用自律与监督功能。

 

    市信用研究会特聘研究员、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叶谦认为,信用评级是信用综合治理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的重要依据。而金融市场信用违约评级指标和模型、评价模型中征信数据的采集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一是评价报告需求定位不清,应用场景受限;二是评价维度标准不一。金融市场信用评估对债务履约能力和意愿的评价有较为规范和统一的评估体系。而综合治理中信用评价主要基于行为评价,相对动态和多样,给评价维度及指标体系设定带来巨大挑战;三是数据可获得性和质量。目前综合治理中行业数据仍然难以共享,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并锁定数据源限制了数据采集和处理。

 

    市信用研究会秘书长、上海海事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袁象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难以适应互联网社会的现实需求,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以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应用和修复的全过程为载体,带动社会治理的服务手段与监管措施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可以实现对社会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信用作为教育治理的抓手已经形成共识,上海市教育系统已经着手利用信用手段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但要确保诚信档案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科学化、合法化。

 

    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师范大学全球城市研究院副教授王宇熹认为,生态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新兴领域,是指社会成员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上遵守法律法规或社会约定、践行承诺,而建立的人与生态之间的信用关系。生态信用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水平推进我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浙江省丽水市首创生态信用制度,制定并印发《丽水市生态信用行为正负面清单(试行)》、《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制度,丽水经验对于上海有重要生态信用应用场景借鉴意义,对于综合改善上海全市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生态环境EI指数有着重要实践指导价值。

 

    市信用研究会理事、华夏经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潘文渊认为,社会信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必须辅之以制度性信任的确立。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综合治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包含信用主体,信用关系,信用制度,信用法规和信用组织管理体系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全面推进加强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互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也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创新现代化治理模式。信用综合治理也是一个生态系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需要跨学科的智慧共同研究。

 

    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熊琼认为,信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夯实信用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至为重要。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和信用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法制的基础是信用。其经济学意义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信任结构"。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既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和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行为,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约束授信人和受信人的权利和责任。运转良好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共有信用之上的,依据良好的法律制度实施信用综合治理,有利于促进良法善治,从而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陆海佳认为,信用是信仰、规则、资本,它涉及到伦理、法治和经济。教育领域的信用同样不仅涉及到“德”,还涉及到财商。一是要强调社会责任。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提高社会信用度有助于降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创造新的社会价值;二是要防止信用泛化现象。要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三是建立信用动态管理。运用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信用动态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管理。四是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在教育治理体系中的应用场景。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授信部副总经理张晔认为,目前由于信用信息数据采集难、共享难、信息数据不真实的现象,企业信用信息环境不理想,银行业也是如履薄冰。如何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识别、检测和管控成为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一是要有相对规范的评级体系,科学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要实施动态的评价;二是信用监测体系基础是数据,数据是关键生产要素,要对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检测;三是要有奖惩机制,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四是技术方面要保障数据的安全,确保隐私数据的安全性。

 

    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全球城市研究院执行院长茆训诚教授总结认为,信用综合治理重点要界定清楚道德的边界、法律的边界,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一是信用文化建设。进一步思考我国信用文化建设的内涵、实现路径和相关的制度保障,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法律界定。厘清信用的法制监管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实施大数据监管;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提高全民的信用观念,理顺政府职能,做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及规范信用的评价机制。

 

    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刘海龙教授总结认为,三个学会的专家学者从信用制度建没、信用观念树立,诚信治理结构,信用恰当运用与合理定位,信用过度滥用,信用修复,信用监管,信用环境,信用评价,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交流。与会者认为建立科学合理恰当的信用体系是社会和谐、活而有序的基本保证,要加强诚信教育,防止信用过度滥用,深入研究法理基础,分析问题要有时空观念,要用动态的、发展的和系统的思维方式看问题。

 

    洪玫总结指出,信用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而引起社会关注最多、最广泛的是信用综合治理问题。信用治理问题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关注,还在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在经济运行机制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本次跨学会研讨会聚焦夯实信用基础,具体包括信用制度基础和信用信息基础,从三个维度,即信用伦理基础、信用法治基础、信用经济基础阐述信用综合治理问题;探讨如何构建信用综合治理的理论体系?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教育领域通过信用治理,达到优化教育环境,加强教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供稿 ▏社联学会处       编辑 ▏许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