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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2004~2005)评奖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04-20

(2006年4月17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设立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本市作者在规定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或播放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一般不含个人文集,多卷本著作原则上需出齐后整体申报)、工具书、古籍整理、理论普及读物、图集、年鉴(同一种年鉴一般只能参评一次)、论文、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除已经申报过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成果外,均可申请评奖。
        第三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尤其要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研究成果;突出我国,特别是上海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突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有较大突破的研究成果,突出社会科学普及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受市委委托,领导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市评奖委员会由市委有关领导同志任名誉主任、主任;成员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社联以及本市主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和实际部门的领导、专家。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计划,确定评奖指导思想、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有关规定和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聘任学科评审组专家成员;最终审定获奖成果;领导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第五条  市评奖委员会授权有关归口单位(系统)组成初审评审组,负责申报成果的初审。初审评审组专家成员不得少于7人。初审评审组可视收到申报成果的种类和数量情况,分设若干个初审学科组,其学科名称须与市评奖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审组基本对应,每个初审学科组专家成员不得少于5人。初审机构成员名单须在初审前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评奖办公室备案。初审机构的职责是:按规定的比例额度评选出建议进入复审的申报项目。
        第六条  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含外省市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根据每次规定的额度提出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建议。
第七条  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市评奖办公室。市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联。市评奖办公室的职责是:发布开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有关规定和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承担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每个申报者限额申报两项,并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评奖办公室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九条  市评奖委员会确定若干个归口单位(系统)负责受理相关单位(系统)个人的申报;市评奖办公室直接受理其他单位个人的申报。具体归口单位(系统)的确定及其受理范围,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对申报成果的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择优入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读,既要发挥评审专家独立审读的作用,又要发挥学科评审组集体评议和酝酿的作用,复审中将采用活页打分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方式按既定入选数对全部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的举行,必须在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活页打分按平均分排序;无记名投票需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也需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三条  学科评审实行全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评奖项目的专家,不能聘为本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奖委员会成员涉及到本人申报的评奖项目,在评议时应予回避,投票表决时,按扣除得票总数和实到人数各1票统计。复审继续实施并完善异地评审方式。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五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委员会在报纸、市社科规划网站和市社联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著作类、论文类、音像制品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内部探讨优秀成果奖(含网络理论宣传优秀成果奖)”和“学术贡献奖”。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颁发证书、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重复申报,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一经发现,市评奖委员会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如违反工作纪律,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本届继续设立“内部探讨优秀成果奖(内增加网络理论宣传优秀成果奖)”,评奖方法另定。本届继续设立“学术贡献奖”,评奖方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于市评奖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评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