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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让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和轨道上运行

发布日期:2017-04-12

       2017年3月31日下午14:00,“法学与法治国家建构——东方讲坛•法学演讲季”系列讲座第三讲“依法治国与国家权力”在永嘉路383号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二楼多功能厅开讲。本次活动由上海市社联、上海市法宣办主办,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与上海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会协办,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办。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叶必丰教授担任主讲嘉宾,长期致力于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刘志刚教授担任对话嘉宾。上海市、区各文化执法总队的干部以及通过公共平台预约的各界听众共125人出席聆听。
       叶必丰教授在讲座中提到如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权大还是法大
       叶教授以三个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干扰的案例切入演讲,指出:这些案件中司法权的权威受干扰,说明了一个我们长期以来都背负着的沉重的疑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叶教授认为,法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如果我们追溯并回答国家权力的来源,这个问题就自然而然有了答案。
 

       二、君权神授:权力支配法律
       中国古代的氏族权威为了统治的需要而把“天”人格化,并将这个拟制的人格论证引申出自己权力的合法性——“王权天授”。
       西方的基督教为了与世俗国家争夺权力,宣称教会是上帝或神在人世间的代表,将权力授予君主及其大臣。而王权则认为君权是神授的,无需对任何人负责。
       近代以前,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权力制度奉行的都是“朕即国家”的基本理念,君主的地位是超过法律的。这是人治大于法治的历史阶段。
 

       三、主权在民:近代法治
       近代的启蒙运动揭下了“君权神授”的面纱,革命最终摧毁了君权神授的专制制度,并代之以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的观念被提了出来,尤其以卢梭所说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最为著名。
       随着近代法治的逐渐建立,有法律才有权力这样一种观念在被逐渐确立起来。在逻辑的假设中,人民和这个社会不是末端,而是本源。“法治”就这样逐渐建起来。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公民接受了这个观念,即:我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会认为是“我的权力是天生的与生俱来的”。这个是和其他国家不一样的。


       四、法律主权与公共服务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缓和阶级斗争、恢复民生并组织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荷兰和法国的法学家们开始批判近代以来的法治指出其矛盾与缺失。更有人批评“天赋人权”的说法是骗取人民信任的花言巧语,与“君权神授”一样无法实证。
       此时,法国法学家狄骥的“团体主义”法理学思想成为理论基础:人们因共同需要而相互援助,或者通过交换服务来满足不同的需要,以构成社会的团结。提出这种互惠的基础性的理论,与当初资产阶级革命时所提的斗争理论有根本的对立。
       法学家的理论创新切断了人民革命与法律的逻辑联系,革命者转型为执政者。他们主张不要追问权力是谁给的,而要问权力用来干什么。公共服务替代了权力的观念。行政行为不是从国家权力,而是从其需要实现的公共目标中获得强制力和价值。一切权力被纳入到法律范围,来源于法律的权力只能对法律负责。国家权力与人权不再对立,而变成了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五、国家的自我约束:观念和机制
       谁来强制国家服从法律的约束?抽象化的、集体人格的人民没办法强制国家服从法律,人民只有作为一个由活生生的个人组织起来的群体的时候才能强制国家服从法律,那就是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列宁语)。但法治是以社会的和平稳定为前提的。所以在法治国家的框架内,我们找不到一个主体可以去强制国家服从法律。
       国家的自我约束就是要建立一种自我运转的机制,我国的机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要通过机制,以利益的相互作用来实现保证国家权力在法的轨道和范围内运行。我们不讲“司法独立”,但可以讲“司法中立”。国外的有些法院不是作为国家的机关而是作为社会的机关产生,法院从来没有完全被国家化,是独立的,要约束国家权力审核国家权力合法性的。


       六、国家的责任:惩罚还是补救
       国家违法了能对国家进行惩罚吗?公法是国家法,统治者的法,因此人们就不可能想出反对国家形式的一种公法的直接制裁的方式。所以,国家如果要负责任的话,它是一种补救性的责任,而不是惩戒性的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对损害的恢复和赔偿。


       结语
       叶教授在讲座中的核心观点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让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和轨道上运行。依法治国是指作为政治权力的国而不是地域范围的国。依法治国的命题核心永远是权力,针对的是权力,偏离了权力那就是念歪了经。依法治国的逻辑链条要以法律为起点,只有这个时候才有法治,你讲革命没有法治可言。

       对话嘉宾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刘志刚补充指出,君主可以言出法随、口含天下、任行其政,但是这样一种权力的合法性在近代社会天赋人权思想的冲刷之下,已经难以维系了。于是产生了宪法,并且要通过如权力分离等的制度性的设计,把国家权力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这样一个众多国家的逻辑基点虽有其局限性,但其思想里面也包含着一些有利于当下社会治理的积极因素。
       刘教授认为,在今天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的国家权力必须置身于国家的法律之下,一切单位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这是铁的规则。同时,为了保障出于源头意义上个体的人权,为了确保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主权,宪法不容违背。
       讲座结束后,听众们踊跃提问参与互动交流,两位嘉宾作出耐心细致的回答。部分幸运的提问听众还获得了上海市社联提供的科普读物。
 

主讲人:叶必丰

 

 

对话嘉宾: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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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提问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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