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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上海市社联。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简称SFSS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学术社团中的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把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依法对本市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组织、协调、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促进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组织并鼓励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决策咨询服务。

(四)向社会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五)组织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书刊。

(六)参与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制订工作。承担本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七)奖励和表彰本市社会科学优秀学术社团和优秀社团工作者等。

(八)推动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科学青年人才的培养。

(九)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十)符合本会职能和社会责任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的团体会员包括依法成立的本市市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以及设立在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评选表彰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退出本会。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者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上届委员会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委员会任期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团。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及主席团成员的增补、调整、罢免由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五条  主席团职责是:

(一)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主持日常会务。

(二)主席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

(三)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或者专职副主席召集。听取本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部署重点工作,决定相关事项。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主席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由团体会员推荐的委员、主席团组成人员,如因单位换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该团体会员履行职责的,应当由该团体会员及时另行推荐人员进行更替,经委员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本会会刊为《学术月刊》《探索与争鸣》。

第十九条 本会官方网站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http://www.sssa.org.cn。

第二十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乙。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团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者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