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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与城市化”圆桌会议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4-04-29

    4月26日,由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和《学术月刊》共同主办的2014年“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与城市化”圆桌会议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行。会议开幕式由高等研究院特聘教授、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美国三一学院经济系终身教授文贯中主持,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林立国、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乔依德和《学术月刊》总编辑金福林先后致辞。
    本届会议以“如何让土地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和土地财产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主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据此,《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的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然而,社会各界对于这些改革举措的解读各异。例如,对于土地要素的配置中,特别是土地的用途管制领域中,市场和政府究竟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如何让土地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和土地财产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本次讨论重点,与会嘉宾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探讨。
    会议分别围绕集体土地入市问题和城市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集体土地入市问题
    与会嘉宾从不同角度对《决定》中关于集体土地入市的内容给出了解读、评析和建议。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首先对《决定》精神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对当前一些解读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指出土地是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之一,既然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也自然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介入土地资源配置所发挥的作用也只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因而政府需尊重市场规律,并对入市农地进行动态调整。与此同时,蔡教授还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修改宪法第十条有关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条款,消除宪法本身“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公益性征地原则”之间二律背反的问题。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俊峰对蔡教授提出的法律问题做了回应,认为修宪不如重新解释宪法,并认为阻碍农民进城的最主要原因是城市的生活成本问题。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黄祖辉教授则是从现代产权理论出发,认为“要建构农户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与交易的通道,迫切需要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建立与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相适应的农地三权交易体系与市场。”对此,他还提出了三种具体的交易体系建设途径以供参考:一是通过国家征地;二是通过土地股份化;三是通过市场转让与交易。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刘愿副教授在会中介绍了国内五种已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即:芜湖模式、南海模式、昆山模式、天津模式、重庆模式。他从政府、集体、农民参与程度、利益分享比例和土地是否征用角度分析了各自特点及利弊,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实证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研究员对农村产权改革谈了一些自己的认识,指出:“产权正由意识形态概念转变为技术性概念,中央的改革精神是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变为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操作,他也提出了在落实中需注意的问题和一些操作手段。
    高等研究院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原国家土地局发展规划司司长郑振源则强调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但这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三大生产要素;新增的生产要素都要来自农业,这是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所在。为此他也分别给出了应对之道。同时,他针对土地“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研究向与会嘉宾们提出了五个问题。
    高等研究院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文贯中教授在发言中强调:“和市场配置相洽,并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土地用途管制才能行之久远。”不要将政府对土地用途可能有的负外部性的必要限制等同于政府有权可以任意指定土地用途。在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征地时,政府同样不能违反土地的机会成本而任意指定土地的用途。要让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要素,土地就必须有价格,这意味着土地必须是可交易的,如果土地的用途没有违反负面清单,政府就无权禁止土地向能产生更高价值的用途的演变。
    二、城市化相关问题
    与会嘉宾围绕我国城市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环境脆弱、地区差异大的发展中大国,推进城市化,既是一个机会,又是一个挑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章铮副教授以目前备受争议的小产权房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小产权房出租和出售对房地产市场、农民工进城、本地乡民利益的不同影响,认为放开小产权房未必能降低房价,无论土地收益归地方政府还是归本地乡民,都无助于外来农民工在所工作城市落户。点评者和参会者对此这一推论忽视了小产权房合法化后必然导致集体土地入市合法化,以及更多低价房产入市的影响。
    厦门市规划局局长赵燕菁作为城市土地规划建设一线工作者,结合多年基层经验强调:“土地制度改革一定要有底线思维,仓促进行教科书式的改革,很可能引发地方财政危机波及实体经济,给中国社会经济带来极大的风险。”他建议应采取渐进式调整,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财政的潜力,分几十年,逐步把积累增量为主的土地财政经济,转变为维持存量为主的税收财政经济。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则在处理多起涉及集体土地的法律事务中发现,“不论是主动城镇化还是被动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集体及其个体,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被忽视的重大问题,就是如何从法律上给予并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参与的权利与机会。” 他指出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至少应当解决政府如何行使城乡规划制定权?如何保障城乡规划制定中的农民参与权?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优先开发权?这三个法律问题。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张曙光教授提出:“农村开放和企业进入是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有效途径。”他以珠江三角洲莲江村的农业生态园开发建设经验为例,分析了其房地流转安排和经营、土地、居民、生态休闲度假农庄、劳动力市场状况,提出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决不仅仅局限于农民,涉农企业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经营的重要主体,而且是农业现代化的领头雁。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则以上海为例,发现自从将来沪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改为必须强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后,尽管离、退休人员在持续增加,但社保资金年度余额由却负变正,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数额增加、与户籍、非户籍正规就业人口缴纳份额不同有关。强制非户籍人口缴纳养老金之后,上海市养老保险收入中的一半是由非户籍人口提供。基于此,他对比了上海每年为非户籍人口市民化所支出的教育成本,认为非户籍人口承担了和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不成匹配的税收负担。至少在直接的成本收益层面,对于像上海这样外来人口持续增长的地区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的由农民工转化为市民所带来的“城市化成本”问题。
    高等研究院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于2007年3月正式成立,旨在研究中国三农问题中具有长远意义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和当前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以及如何用城乡协调发展的方式最终化解三农问题。由其承担组织并主办的圆桌会议至今已连续举办7年,每年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都会济济一堂、各抒己见,在进行面对面的碰撞和交流中,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讨论会最终将形成年度政策研究报告对外发布。今年,由于《学术月刊》的参与,进一步提升了“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与城市化”圆桌会议的社会影响力。会上提出的各种观点和建议,将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期推动农村和城市现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上海财大高研院、学术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