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团体 > 学会动态 > 学会活动 > 正文

从五个方面探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发布日期:2008-02-27

        去年11月15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举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讨会,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保障协(学)会,以及市社会科学院、大专院校等专家学者120多人出席。
        作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2007)年会学术活动月的内容之一,本次研讨会意在加快推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研讨会分别从综合研究、工伤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和住房保障等五个方面来探讨。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士征在会上作了“关于发展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综合研究”专题演讲。评估了我国和上海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他认为,目前虽然各方面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已达成一定的共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已趋加快,但整个保障制度缺乏发展规划、普及程度太低、实质效果较差和困难阻力尚多。从现行发展情况看,制度安排缺失和企业消极对待是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度缺失表现在,一是保障门槛过高;二是缺乏总体设计,主要体现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一些保险项目本应是社会保险性质,操作也需按社会保险要求进行,但在发展中由于推进困难采用其它办法代之。三是制度游刃不足,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表明,不论是设计还是操作,普遍存在游刃不足的问题,其中弹性不足和刚性不足的问题都存在。弹性不足表现为,不能针对农民工不同情况以分类指导、分层施保。刚性不足表现为:允许农民工在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这种“灵活性”恰恰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非常不利于农民工未来养老。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农民工在离开当地后,就要被迫接受丧失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的事实,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护。
        郭士征教授认为,建设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维权为重,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中,应自始至终在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体现出为农民工维权的根本指导思想。二是明责为先,明确责任应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中重要原则之一。三是实情为据,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农民工社会保障才有可能顺利发展。四是低标准为本,即参保门槛要低,参保负担要小,在低费参保的情况下,保障给付即享受待遇的标准也要低些。五是渐进为策,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发展不能贪高求全,要分阶段地一步一步将农民工社会保障推向深入。
        华东理工大学的龚秀全博士围绕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提出了对策意见。他指出,目前上海市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本市从业人员实行相同的费基和费率,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保险人是商业保险公司,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费率不合理;死亡补助金低于伤残补助金,容易造成道德风险;工伤复发后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没有规定劳动关系的解决办法,企业极有可能解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承办机构的不同使农民工相对于城镇职工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规定代位求偿原则。龚秀全博士进一步指出,影响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因素包括: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差、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一些企业不参加综合保险或少缴纳工伤保险费、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职能不到位。为了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龚秀全博士建议:在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同时,让农民工工伤保险还原社会保险本色;针对农民工特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保险制度。工伤预防要认真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的评估监管力度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工伤救助与赔偿工作要重视给予工伤从业人员以工伤待遇选择权,适当提高工伤死亡补助金,建立工伤快速处理机制,由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进行补偿。工伤康复工作的重点是鼓励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农民工工伤后的法律救助和经济救助。
        上海交通大学的张录法博士在会上深入探讨了上海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他指出:上海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综保制度设计本身的不足,体现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过高,农民工的住院医疗风险未能有效化解;保障水平有限,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农民工的享受待遇也就大打折扣,而且,综保没有考虑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第二,综保制度缺乏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农民工缺乏多层次医疗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障覆盖面尚待继续扩大;第三,综保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宣传。对此,张博士提出了上海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完善对策,即:对农民工的收入进行单独统计,计算上海农民工的年平均收入,然后将上海农民工年平均收入的10%作为综保住院支付的起付线;保持起付线不变,对农民工住院进行补贴:逐步放开对门急诊服务支付;适度鼓励农民工个人缴费,并相应追加企业缴费;进一步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修改现有享受待遇的最高额和缴费期限的关系;设计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的共付比例;修改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的待遇“一刀切”的规定,根据年度内中断缴费前的缴费时间以及缴费前是否支付进行综合考虑,适当修改现在的刚性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增加其医疗保障层次。
        上海财经大学的钟仁耀教授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他指出:上海当前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参加城乡养老保险都有难度;高流动性与现行制度之间的矛盾;企业缺乏缴费动力。此外,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个人不缴费造成农民工不关心自己的权益、12个月为一个缴费年度造成农民工权益的受损、单位控制老年补贴凭证以及企业因为农民工交了养老保险费而扣减工资福利等。
        为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几个关系:正确处理就业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农民工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国整体推进与部分地区试点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农民工的双重身份。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的完善对策有:一是采用没有社会统筹的个人账户;二是改变农民工弱势身份;三是完善总体规划,在未来建立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缴费;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养老金,包括农民工,实行缴费;第三层次为贫困群体的非缴费性养老保险,来自于财政。四是优化制度环境,主要措施有:制定全国性法律、构建全国性的信息平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华东师范大学的黄晨熹副教授针对上海市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及对策作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他指出:上海市农民工住房呈现出一些特点,例如,农民工获取住房的方式以租赁为主;农民工居住方式与其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以及农民工的居住地点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目前,上海市农民工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住环境拥挤,住房设施简陋,居住质量较差;房租水平持续升高,超出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聚居现象突出,造成管理难点和社会排斥;当地居民与流动人口居住条件差异过大,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确保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他建议:切实保障农民工权利,提高其住房的可支付能力;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质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农民工提供职工宿舍;提供主要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范畴,允许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并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部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学会常务副会长阎友民在会上特别指出:在《劳动法》、《就业法》已经出台行将实施的时候,举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讨会是一次适时的学术活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牵涉到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问题,具有综合性,对这些问题做深层次的有益探索非常必要;本次会议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合情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研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