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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结构与政策选择:关于政治文明的一个系统分析---程竹汝

发布日期:2004-11-19

一、政治文明:人民与政权关系的进步过程和状态 

文明一般是指人类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历史过程和进步状态而言;所谓政治文明也就是指人类政治生活渐获进步的历史过程和积极成果。其实,这样宽泛的概念并不能告诉我们更多的东西。有关的理论研究应该能够提供更为清晰的具有一定分析功能的政治文明概念。

政治文明一词,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曾使用过,他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有“集权制与政治文明”的表述,但并未展开这个词的内涵。就这一表述所涉及的观念背景来看,在逻辑上,马克思观念中的政治文明应该是指与集权专制相对立的现代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结构。在我国,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两个文明建设”的提出和推进,一些学者提出了制度文明或政治文明是一个独立的文明结构问题,并进行了一些相应的理论探讨。[1]在中共十六大将政治文明建设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后,相关研究也逐渐成为了学界聚焦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基本概念的问题上,学者们试图从多个层面来解读政治文明。有人甚至将有关政治文明概念的不同观点做了概括,认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竟有七、八种之多。[2]

总的看来,人们在上述政治文明的宽泛概念上,看法是大体一致的。而不同之处则在于:由于理论的出发点不同,从而对政治文明具体内涵的理解也就有了差异。有人立足于阶级和政治实践的基础上,认为政治文明指的是人类在政治实践领域的进步状态,是一定阶级、阶层、政党、社会集团运用各种手段来调整和处理阶级内部、阶级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关系的积极成果。表现为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行为等。也有人从政治制度合理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政治文明是指法律政治上层建筑所创造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和体制成果,是人们有效地管理社会,处理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经验和智慧的凝结,主要表现为社会制度、体制及社会运行机制的优化发展。还有学者着眼于公共权力的动态运行,认为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人们在获取、运用、影响公共权力及分配利益过程中的文明状态,是特定精神文明凝结积淀成的、以特定物质文明为基础和载体的制度文明。也有学者干脆诉诸于一系列的政治价值理念,认为政治文明就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民主、自由、平等的实现程度。

我们认为,对政治文明概念的理论解读,一方面必须有客观的依据,即不能离开人与社会这一客观关系;另一方面应注重围绕这一关系建立分析性标准,使概念尽量变得清晰一些。说到底,就人的活动所处的时空方位而言,它无非涉及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思维的关系,此等三位一体之关系的进步、积极的方面即文明。所谓三位一体意指这三种关系在历史进程中的互动作用,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早就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就此而言,政治文明在根本上无非描述的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同时所形成的人与群体或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简而言之,这种关系中进步的、合理的成分就是政治文明。但是,这里的人与社会的二元模式仍然是一个需要理论说明的问题。现实中的“人”,即包括个体也包括建制化的社会组织中的人;而历史中与这样的“人”相对应的无疑是作为整体的国家和政府。因此,界定政治文明的人与社会的关系还可以进一步还原(在现实关系中)为人民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就是说,政治文明可以通过人民与国家政权的二元关系模式来解读。因此,所谓政治文明就是指人民与国家政权关系中进步、合理成分的历史积聚过程和状态。而所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强这一关系中进步的合理的成分。因此,解读政治文明概念的关键有两个方面: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包括了那些具体的内容;衡量这些内容进步、合理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这样的分析,政治文明表现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关系的下述几个重要的领域:

(一)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在价值与制度上的进步性、合理性。在历史上,价值定位与制度安排的结合构成了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基本关系模式。比如在大多数古代社会,国家政权被认为是与神有关而与人无关的,因而它在价值上是高于人民的,为此,种种制度便倾向于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依附、服从和义务的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价值定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在现代社会,国家政权在价值上被看作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于是,它们在制度上被界定为是一种政治上、法律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越发展,在现实制度中贯彻得越彻底,则政权与人民的关系就越合理,政治文明程度也就越高。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在这一关系领域,传统的价值定位目前影响依然很大,迄今为止,“官本位”的取向仍有很大影响,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强化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性。

(二)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通过政治体制表达的进步性、合理性。即承载国家政权之政治体制的合理性。在理论上,政治体制可以被看作是一条联系人民与国家政权常规的、规范性的通道。这条通道的状况如何,既决定着国家政权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命运,也关乎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说政治体制在根本上反映着人民与政权关系的本质。这也就是说,政治体制的合理性是政治文明最为根本的问题,构成了政治文明的核心。任何时代的政治体制都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在特定价值的基础上越是科学分工、协调一致,就越具有合理性,反之,越是缺少分化或关系混乱、互相内耗,就越不具备合理性。在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政治统治,政治体制表现出了高度集权的状态;而在现代社会,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和保障公民权利,政治体制内部就必须进行科学分工、职能互补。应该说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大特征就是政治体制内部科学的分工和制衡,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必须表现出政治体制内部的科学分工与职能互补的状态。非如此,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权利就无从体现和获得保障。

(三)国家政权产生形式的进步性和合理性。这反映了人民在国家政权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这种关系进步性、合理性的标准在历史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大体来看,历史上的标准有三个:神或仁、功绩、程序。在古代,国家政权的合理性存在与人与神或人与仁的关系中,只有被解释为神的意志或体现为仁的政权才是合理的。在古代中国,神和仁的结合构成了解释国家政权合理性的观念特征。正是由于这一特征以及在整个政治领域的影响,中国古代政治才表现出了独具特色的文明形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政权通过神或仁而享有了“超凡魅力”,它必然倾向于在主体上的终身制和世袭制,而认为主体变更的其他方式则是不可接受的和不合理的。在现代社会,政权产生形式的合理性是通过程序或功绩的标准来衡量的,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按照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公民选举授权的形式所产生的政权才是合理的,或者,只有为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好处的政权才是合理的。理论上,这就是国家政权所谓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体上的合理性。

(四)国家政权的组织行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这反映了国家政权对待人民的立场和现实关系。一般而言,组织行为的合理性在现实性上表现为它的规范性。诚如有学者所言,政权接受规范的约束在任何时代都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现,反之,不受约束的为所欲为的政权在任何时代也都是政治野蛮的象征。[4]现代政治文明与传统政治文明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权接受规范约束的程度。在理论上,规范政治权力的理由一般有三: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同样存在着与生俱来的人性缺陷;二是在法权上,人是天生自由的、平等的、有生命的、非政治的;政权是他们基于自己权利的需要而组织的,因而是他们应该而且必须加以控制的,所谓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三是在经验上,国家权力作为组织起来的力量常常是势单力薄的个体无力抵抗的,从而构成了侵害和威胁他们权利的最为常见的力量。在现代政治文明的条件下,对政权的约束一般说来是自觉的、常规的、理性化的、有效的,约束程度也是比较高的;而在传统政治文明中,相关的约束则主要是自发的、非常规的、感性化的,约束程度比较低。古代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农民起义可以被看作是古代中国自发的、非常规约束权力的主要形式,每次农民起义针对的都是权力的滥用,但由于社会缺乏自觉约束权力的能力和形式,改朝换代后不受约束的权力又会引起新一轮自发约束形式的出现,如此循环往复了数千年。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说,规范政权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政治体制的有关安排和法律机制。从理论上来说,行为是体制的一个结果,政治行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要依赖于政治体制的相关安排;而接受各种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规范约束,特别是接受宪法的约束是现代政权行为合理性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一个社会是否确定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行为原则及这项原则在实践中贯彻的程度是衡量其政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五)人民影响政治的方式或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水平。人民是任何政治共同体基本的构成要素,因而它对政治的影响是一个普遍的、在经验上随处可见的现象。但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人民影响政治的方式和程度会有所不同,甚至根本不同。而这种不同则是区分各种类型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尺度。从理论上来说,人民影响政治的方式有多种:制度内的、制度外的,个人性的、组织性的,制度化的、非制度化的等。在既定的时期相对这些方式,人民对政治的影响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常量。也就是说,当人民有较充分的机会通过制度内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时,他们就不会倾向于选择制度外的方式;当通过个人的利益表达方式可以产生效果时,他就缺少进入组织的动力;同样,当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处于主流状态时,人们就不必要诉诸于非制度化的方式。反之,人们的选择就会完全相反。我们认为这三对范畴可以用来分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文明程度。从历史上看,应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允许某种程度的政治意愿表达或者叫政治参与。虽然各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相互不同甚至对立的政治参与方式,但一般来说,制度内的、组织性的和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及其结合代表了政治的进步状态,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参与的有序性和有效性问题。一个社会越是为人民影响政治提供了较多的制度内通道,允许、至少容忍较高程度的组织性参与,并设定了较周延的制度化参与的程序条件,它的政治文明程度就越高。上述理论分析完全可以还原到历史中获得验证。

(六)人民利益或公民权利受保障的程度。这是从结果上也是在根本上衡量政治文明的一个尺度。在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中,无论价值定位如何具有进步性,也无论制度表达如何具有合理性,最终都要落实到人民的利益或公民的权利获得保障这一基点上。而就人民利益可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言,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法律化和现实保障就在较为根本的意义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这里涉及三个方面的分析领域:一是人的伦理上的权利和现实需要向公民法律上权利的转化。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相对高的转化程度表明了公民的权利获得了法律的关照。二是公民权利法律救济的制度通道(特别是官民冲突时的法律救济通道)是否健全。这是一个司法的问题,畅通的通道说明公民权利的还原有着制度的保障。三是公民权利法律救济的体制和社会支持。这是一个体制和文化的问题,体制的合理安排和广泛的文化支持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坚实基础。值得指出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上述三个领域的贯彻程度,特别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程度和状态,因为该原则的贯彻涉及的是平等和自由在法治基础上的统一。此外,国家政权是否承认、尊重和保障公民争取和捍卫自身权利的自由(言论、出版、结社、游行、集会),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上述六个方面实际上反映了人民与国家政权在价值、制度、机构和功能等诸方面的主要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六个方面的关系在理论上大体处于同一个层面并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系统,即关系的价值定位、价值通过制度的表达、制度的现实运行和结果。即使这样一种分析架构不可能穷尽人民与政权关系的所有领域,但它肯定涵盖了这一领域中最主要和重要的关系,因而它能够使我们的政治文明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更加清晰。

二、政治文明的结构

文明是整体性的,作为文明一部分的政治文明也是整体性的。这意味着政治文明是由各个不同要素构成的一个整体。关于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一段时期以来学界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应该说在这一问题上,各种观点的碰撞是比较多的。有人认为,政治文明的结构可分为:政治主体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政治制度文明;[5]也有人认为,政治文明是由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意识文明两部分构成的,前者包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后者包括政治思想、公民政治素质、政治心理等;比较多的观点则认为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结构。[6]看来,学者们在将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意识文明看作是政治文明构成要素的问题上,立场是相当一致的,分歧主要存在于关于政治行为文明的看法上。有人认为政治行为不宜作为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因为,“第一,文明是社会进步的一种状态和一种成果,它主要指人类改造世界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而政治行为显然是一种过程,而不是结果”。“第二。政治行为,可以表现为与政治制度相一致的行为,但这时反映的是政治制度的文明,而不是政治行为的政治文明”。[7]我们认为,既然文明是通过进步来定义的,那她就既表现为一定的历史过程,也表现为一定的历史成果。况且,政治行为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完全是一个纯形而上学的命题。针对外在于人的行为的社会环境而言,一方面,政治行为是原因、动力、过程,社会环境是结果;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则是原因、静力,政治行为是结果。马克思讲,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8]就此而言,政治行为就是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因此,如果一个时代的政治文明不反映在政治行为上的话,那么,这个政治文明就是完全抽象的东西。至于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的关系,应该从政治文明结构的相对性上去理解。也就是说,我们对作为整体的政治文明的结构划分仅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表现为在理论上政治文明的各构成部分是可以通约的。比如,如果说合乎规范的政治行为其实是政治制度文明的话,那么,合乎某种价值定位的政治制度则是政治意识文明。因此,我们对政治文明结构的划分是基于它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和存在的基本领域,基于它的形态特征如意识态、制度态、组织态和行为态等,而不是基于理论上是否可换算的考虑。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政治行为不仅是政治文明中的构成要素,而且是一个涉及到政治文明的发展动力、过程和结果的重要结构。

政治文明在根本上反映的是人与社会或人民与政权关系进步、合理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状态,考虑到这一关系在人类社会生活各领域表现出来的形态特征和类型,我们认为政治文明的结构应该划分为:政治意识态、政治制度态、政治组织态和政治行为态,为了叙述的方便政治制度态和政治组织态又可合称为政治体制态。

以政治意识态形式存在的政治文明同时也具备了精神文明的特征,或者说,它是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交叉、共有的部分。它依托于社会政治意识而存在。政治意识是政治系统的隐性结构,是人们有关社会政治生活的主观反映。它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生态条件下所形成的政治情感、政治习惯、政治态度等政治心理因素和政治认知、政治信念、政治价值观等政治思想因素的复合形式。在政治文明中,政治意识文明居于最高的层次,是政治文明的“软件系统”。它的功能在于:引导个体政治行为的方向;形成和定义政治规范与制度;构成政治体系运转的主观基础和环境。

政治体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中间层次和核心部分。政治体制的本义包括两个方面:“体”指组织,“制”即制度,是将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两部分合二为一的概念。这个概念形成的客观依据是:政治上的体和制、组织与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制度角度上讲,政治制度大体可分为组织制度和功能制度。前者是组织在形成中与制度的直接结合,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者是在组织的运转中与制度的直接结合,比如行政管理制度。由于在现实中制度与组织往往是叠加在一起的,所以在理论分析时,人们便很难将二者完全做区分处理,至多只能够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有关政治文明结构的讨论,学者们所主张的政治制度文明常常把政治组织包含在内。但是,在概念上,政治组织强调的是政治实体的方面;政治制度则强调的是政治的规范方面。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诚如有学者讲:“制度是比赛规则,而组织是运动员”[9]因此,我们认为在涉及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的领域,使用政治体制文明比使用政治制度文明应该更准确一些。

政治体制文明包括了作为政治制度态和政治组织态两个部分的政治文明。它是政治文明结构最为核心和重要的部分,是人类政治进步最为集中的反映和表现,表达着政治文明的具体形态特征。它依托于现实政治体制而存在。而所谓政治体制概括起来讲,就是人们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如何组织政权、组织一个什么形态的政权、政权如何运作以及如何界定政权与人民现实关系的原则、方式和规范的总和。从历史上看,它既是人们政治实践的成果,又是人们政治实践的客观环境和基础。

政治文明体现在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的各个层面。具体说来,这些层面主要包括:1、界定人民与政权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在历史上,这些制度和规范可能表现为习惯法,也可能表现为成文法。而近现代以来,宪法则是它的主要形式。这是一个与人们的政治价值观联系最为直接的一个领域。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主流政治价值观决定着这种制度和规范的性质,同时,制度和规范是否能够恰到好处地表达既定的政治价值,既是一个政治技术问题,也是一个与政治文明密切相关的问题。2、组织政权的方式。大体说来,组织政权的方式有授权的方式、世袭的方式、协商的方式、暴力的方式等。授权的方式只存在于已形成某种权威的社会,这个权威在古代往往是宗教,而在现代则是人民。世袭的方式曾普遍存在于古代社会。而协商的方式较少见,它仅存在于某种特殊的条件下,或者作为其他方式特别是暴力方式的补充。在人类历史上,组织政权一直是一个特别艰难的事情,其中的一个主要证明就是它长期与战争、暴力、阴谋相伴随。在这一领域,应该说人类政治文明的步伐是相当缓慢的。在组织政权的问题上,可以多少归结为政治文明的方式,如高度制度化的授权方式主要存在于近现代社会。3、政治组织特别是政权组织的形态。它包括各种政治机构的设定和各机构之间的关系配置,这是一个与政治功能直接相关且较多涉及政治技术的领域。也就是说,由各种制度和规范所确定的政治功能或任务必须依托于政治组织特别是政权组织来完成,因而这些组织的结构形态,就如同一个人的素质之于他所承担的职责一样,它必须适应政治功能的内在要求。就政权结构形态而言,在理论上它存在着一个与政治功能相适应的最佳形式。而政治文明在这样的意义上就是指某个政权组织形态接近于这种最佳的形式。4、有关政治权力行使的制度和规范。这是一个与政治行为密切相关的领域,但它是规范域而不是行为域。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制度和规范特别受到人民与政权关系定位的影响。应该说,有什么样的人民与政权关系的价值定位,就有什么样的对这个价值定位进行量化的制度和规范。在政治系统内部,政治权力的行使状态一般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政治意识、组织形态、制度规范。制度和规范是影响政治权力最直接和客观的方面。在历史上,虽然政治权力的行使总会有一些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但其中的周延性和有效性一直是政治领域的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因此,在这一领域,所谓政治文明主要表现在制度、规范反映政治价值的程度和它规范政治权力的周延性和有效性上。5、有关人民或公民政治行为的制度和规范。从历史上看,在人民作为“政治客体”的时代,自然无所谓这一领域的制度和规范。大体说来,这一领域的制度和规范只是近现代社会才发展起来的。由于它主要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因此它的发展动力充足且前景良好。

政治文明的行为态是其在主体行为领域里的表现。在政治文明的整体结构形态中,政治行为文明既是其他结构的结果,又是其他结构不断变化和进步的动力。一方面,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规范、政治组织形态对各种政治主体如公民、政治团体、政府机构的政治行为有很大影响,政治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上述各种因素作用于主体的结果;另一方面,现实政治世界又是政治行为所创造的,政治行为可以改变政治文明的其他结构,推动其不断发展从而进入更高的文明状态。不同性质的政治行为,其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甚至完全对立的政治行为,一般来说,对这些行为是否文明的判断每个社会每个时代都会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这套标准大体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形式的程序的方面。如果一个政治行为符合既定的形式和程序,那么这个行为至少具有了文明的成分和性质。比如在议会的立法活动中,合乎立法程序的行为比不遵守程序的行为显然要文明的多,完全合乎立法程序的行为比部分遵守程序的行为有更多的文明。再比如一套儒雅的处事方式比粗鲁的处事方式更为文明等。二是实体的方面。即政治行为代表了什么样的利益和谁的利益以及是否符合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正义观念。在现代社会,文明的政治行为以及正义观念是由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普遍需要支撑的。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政策选择

上述有关政治文明的概念和结构的分析,在为我们提供认识工具的同时,也内含着政治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选择倾向。首先,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实我们大部分人讲到政治文明时,指的就是它的历史性内涵。所谓历史性概念说的是政治文明的现实形态是历史生成,与人类历史发展相伴而生的;也就是说在现实性上,政治文明绝不是没有任何前提的东西,它总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必定有着自身形成的基础、资源或成本。因而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来看,具体的政治文明最初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特点。而随着人类历史向“世界史”的展开,政治文明也就越来越具有了全球性的特征。对人类历史由民族史向“世界史”发展的这种规律,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有所论述。他讲道:“……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不是“自我意识”、宇宙精神或者某个形而上学怪影的某种抽象行为,而是纯粹物质的、可通过经验确定的事实”。[10]

就此而言,在政策选择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关照到中国历史的现状和传统政治文明的特色,同时也必须汲取现代人类政治文明共性的合理成分和一般特征。处理好中国政治现状和政治传统这个“民族史”与其他政治文明这个“世界史”的关系。既不可以“中国特色”为借口,拒绝汲取其他政治文明的合理成分或拒绝进入世界主流文明的行列;更不可以“普适性的价值”为借口割裂政治发展与中国历史的特殊关联性。事实上,我们提出和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既是相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而言的,更是相对于其他的、尤其是西方政治文明而言的。这实际上是要描述一种在中国的历史基础上,通过一条完全不同的政治发展路径形成的政治文明模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历史性概念,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民族史与“世界史”相融合的一个创新命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及政治现状、世界各国政治文明及共性成分与实践创新的结合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主导性资源或一般规律。其中,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到,即在现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史”中的各种所谓政治文明模式的差异是非常相对的,在各种具体的政治文明特征之上,还有一个现代政治文明的概念,这一概念实际上描述的就是这种差异的相对性。一般来说,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被概括为:立法理性、行政高效、司法公正。这些特征也应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具有。可以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这些特征在中国的现实中获得牢固的基础。

其次,政治文明是一个文明系统的结构性概念。所谓结构性概念说的是文明是一个大的系统,根据社会结构的一般划分,它是由物质文明、制度文明或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部分构成的。就此来看,文明系统的各个部分及其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它们各自的发展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至其他的文明领域。这说明文明的发展存在着这样一个一般规律:即从一个领域向另一个领域拓展的倾向。然而值得指出的是,结构性概念不仅一般性地指出了三个文明之间的这种联系,更强调了它们相互之间不同的价值基础,以及在不同价值基础上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般而言,物质文明的最终标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是社会秩序状态和权利实现程度,而精神文明的最终标准则是文化道德的发展水平。事实上,这三者不过是作为主体的人在不同方面的基本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的价值地位。也只有在这种独立的价值地位基础上,三个文明相互之间在其现实性上才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

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政策选择必须注意到社会发展的结构性,注意到结构性的发展必然是不平衡的。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力争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适应,协调发展。在这一问题上,政策选择的认识论基础是:一方面,没有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政治文明建设就失去了现实条件和动力基础;而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失去保障和方向。现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确应该适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地位,决不是其他领域的发展可以替代的。社会秩序和权利的实现从来就是人的现实需要固有的部分,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道德水平的提高只能为它的发展提供条件,而决不能解决它的根本问题。这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结论。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绝不应是其他两个文明建设的策略,更不应是基于现实考虑的一种权宜之计,它对作为主体的人有着独立的价值。

其三,上述政治文明结构的分析说明它还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即作为一个系统,它在内在结构上是由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各个不同部分结合而成的。如上所述,这些部分包括:政治意识态、政治制度态、政治组织态、政治行为态等政治文明的具体形态。这四种成分在政治文明的发展中是互动的,都有着自身特定的意义和地位。它们各自的发展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至其他的层次。比如政治意识领域里的新认识作为一种压力,要求现实制度和行为与之相适应。总体来说,政治文明的发展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种成分的贡献。

因此,相关的政策选择必须注意政治文明建设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既要注重“价值优先”原则,认识和确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倾向;也要认识到制度和规范的核心地位,设计真正能够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与规范;还应注意到机构的安排和功能履行的关键意义,显然,价值的主张和制度的意义最终只有通过机构和角色的功能得以体现。

具体来说,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价值定位应该被放在十分重要和优先的地位。在这一问题上,“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新中国政治建设的教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比如:在司法领域上,专政工具的价值定位使我们今天围绕司法公正的改革和建设面临着任何国家都不曾遇到的困难和复杂的局面。其次,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最主要的载体和体现,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实际的意义,处于核心之地位。它上承价值,下规行为。当我们说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成就时,那一定是因为它的政治制度解决了某些现实问题,使社会秩序与权利实现表现出了某种进步状态。政治制度是用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政治文明就是指政治问题获得了制度的关照,出现了制度化解决的途径。比如:就我国的政治现状而言,政治责任的问题迄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党的领导人的责任制和责任政府的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疑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三,政治机构是政治文明的物质表现。马克斯·韦伯特别重视机构安排在政治文明中的意义,他认为现代社会的合理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机关的“理性结构”;也就是说,社会的合理化源于政府结构的理性化。这一思想以及西方现代政治文明在这一领域的表现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就经验而论,我国近年来政治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机构安排的不合理问题,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是我国由来已久的老问题;其四,机构功能和角色行为是政治文明的现实表现。在理论上,制度、规范、机构和角色所承载之价值最终会毫无例外落到它们的功能和行为上,机构功能和角色行为是价值通过制度、规范、机构现实化过程的末端;或者说,它们是制度、规范、机构设计和安排是否合理、有效的检验者。政治文明要求机构功能的设定和运行必须符合价值和制度上的安排;角色行为必须规范而有效。现实中的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在这一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为此,在根据政治文明的价值要求理顺机构功能的同时,应下大力气改变政治角色选任和监督的现状,从而使文明的风气在政治角色行为领域获得张扬;而如果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停滞不前,那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就会受到根本性的影响。

其四、政治文明是一个以人民与政权关系为核心的概念。人民与政权关系有多个层面的表现,每个层面的进步都是对政治文明的贡献。我们将人民与政权的关系在理论上分解为六个层面,就是试图说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在这六个层面共同推进。在历史上,人民与政权关系的变迁和进步表现得很复杂,但就进步的趋势而言,民主化和法治化则代表了此种变迁的方向。但是,人民与政权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现实发展也存在着一个平衡的问题,一般说来,追求二者在发展进程中的平衡状态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