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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顾吾浩

发布日期:2004-11-19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我国是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农业仍然是弱质产业,农民仍然是弱势群体。因此,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能否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重要标志,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首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强国富民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一、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首要任务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全局的大事。一是农民是我们党执政最重要的群众基础。我国13亿人口中,农民占9亿多。农民问题历来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首要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产生了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之间利益的差异。我们只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巩固和发展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获得最广泛的力量源泉。二是我国农民在不同历史阶段作出了重要贡献。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广大农民送儿送郎上战场,为解放全中国血染神州,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我国工业化初期,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为我国工业化提供了近万亿元的原始积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不仅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冰,而且通过低成本的征地补偿和高价位的土地批租,不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转出了近2万亿的土地增值效益。然而,在当前我国转型时期,农业仍然是弱质产业,农民仍然是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不能也不可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现代化。三是农民利益状况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内需不足,关键是9亿多农民收入增长不快,购买力不强。农民太多,农民太穷。因此,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三农”问题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把维护和发展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全党的首要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主要表现在“四个扩大”:一是工农差距扩大。我国工业向现代化、信息化前沿发展与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劳动生产率低下形成鲜明的对照。全国农业增加值占GDP15%,而农业劳动力占全国的50%。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相当于印度的75%,法国的5%,至少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二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据统计,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98年的2.25:1扩大到2001年的2.9:1,2002年3.1:1,上海为2.1:1,全国还有2800多万贫困人口。三是阶层差距扩大。据财政部最新课题披露,我国20%高收入者的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46.2%,20%低收入者的收入仅占6%,相差7.66倍。家庭财产集中度趋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家庭财产45%,10%最低收入者的家庭财产仅占1.4%。2001年,上海郊区农民人均年总收入6827元,年总支出6353元,基本无家庭财产积累可言。我国基尼系数从1996年的0.424扩大到2000年的0.458。贫富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进入“绝对不平衡”状态。四是地区差距扩大。2000年与1990年相比,东部地区人均GDP与中部、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扩大了4.96倍和5.16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分别扩大了5.39倍和6.07倍;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分别扩大了3.58倍和3.94倍。综上所述,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我党领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首要任务。 

二、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增加农民的收入和保护合法权益

我国广大农民和工人阶级团结在一起,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我们党立党、执政、治国、治军的根本基础。当前,我国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在各阶层中还处于弱势状态,因此,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维护和发展农民的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地位。

(一)创新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古往今来,土地制度决定着农民的命运。从王安石变法到黄宗羲定律,土地制度及其附着在土地上的税赋条法,历来和农民的利益休戚相关。当前,我国实行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农业经营制度,是农民经济权益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土地承包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一是擅自扩大征地和使用土地范围,大批“失地”农民缺乏就业养老、生活保障。据不完全统计,从198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上海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74.31万亩,使用集体土地35.9万亩,失地农民达到上百万。其中征地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没有就业岗位。因使用土地而失地的农民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无法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获得增值效益。按照《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乡、村四类用地除外),也就是说,农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通过批租出让使用权。而郊区征地成本每亩仅15-17万元,但一些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通过批租每亩价值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农民却不能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市场交换的价值。三是目前农用土地流转还缺乏规范性的市场机制,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主体和农用土地流转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问题的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建设与保障农民利益的关系,建立鱼和熊掌兼得的机制。第一,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严格区分公益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按《宪法》、《土地法》规定,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对必须实行征用征购的土地,对农民要提高补偿标准,实行“一保障二补偿三就业”机制。第二,建立农民对征地后土地增值的分成制度。经营性土地先征用后批租,实行市场招标,批租所得的土地收益,应按一定比例返回农民;第三,建立集体土地交易市场,对集体使用土地和规划范围内开发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土地,应允许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比照国有土地批租,一次买断土地使用权,或实行折价入股、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定额收取土地租金,环比增值。

(二)建立国民经济良性分配制度,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按照经济学观点,国民经济分配制度,应该包括经济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民除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外,没有更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法规,主要适用范围是城镇职工和居民,因此,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制度缺陷:一是农村劳动力没有纳入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在“失业”人群之列,非农就业得不到保障,并且受到各种歧视,如农龄不算工龄;农民合同制工人临退休解雇,不能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农民在城镇就业受到工种、岗位的限制;甚至农民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等等。二是农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机制,国家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农民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水平差距大。上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比较早,投保率92%以上,但与城镇职工保障比,标准低,差距大。农保人均每月养老金60多元,而城保人均每月400元左右,相差6-7倍。三是对农村劳动和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地区差别十分明显。

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权,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家庭财产在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份额。这是我们维护和发展农民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情况,首先要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拓展非农就业岗位,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上海郊区去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212元,其工资性收入达80%左右。因此,要继续发展能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制定鼓励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政策,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政策,使农民同样享有城市生产资料,实现农民就业转岗;其次,要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再分配,主要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再分配,主要表现为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目前尚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必须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共同富裕。从上海郊区来说,要在原有农保的基础上,建立以镇保为核心的农村社会保障新机制。即以小城镇保障为基本保险,根据条件许可再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形成“24+X”的运行模式。建立“政府、企业、集体、个人”四位一体的基金筹措机制。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土地换保障”的新机制,实行土地流转换保障、土地储备换保障、土地置换换保障等。我们必须澄清一个认识误区,即所谓“土地换保障”,不能仅以土地的征地价,即不等价的交换,作为农民永久性的生存保障。农民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出让中获得的是应有的地产权的市场交换价值,而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其他组织对社会成员依法履行的一种保护的义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同时,所有企业也应该对职工承担保障责任。这样,才能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

(三)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民主政治权益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经济成份、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如何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民主政治权益已经摆上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位置。以村民自治,村干部直选等为标志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新的发展。但是,在旧体制、旧观念、旧习俗的影响下,农民的民主政治权益在不少地方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突出地表现为三大矛盾:一是城乡矛盾,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民的户口迁徙、居住就业、就读等还受到种种限制。广东孙志刚收容至死案,对如何保障进城民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我们深刻的反省和思考;二是劳资矛盾。随着外资、私营企业的发展,劳资矛盾日益突出,职工被随意克扣工资、加班、搜身及其他人身侵权行为屡有发生,这些企业职代会、工会制度很不健全,进厂农民工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官民矛盾。即我国现行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农民利益的矛盾。诸如强行摊派、乱收费、乱处罚时有发生,俗话说,“三十六顶大盖帽,压住一顶破草帽”,农民往往成了执法的对象。在农村,因基层干部强行收费、拉粮食、拉牲口致农民死亡的案件每年都有发生。

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关键要确立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我们的方针政策和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在就业、教育、经营等方面,充分享受公民的平等权。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扩大村干部直选的成果。同时,要恢复和发展农民自己的群众组织,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民协会”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挥农民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工作重点在农村。一是建设小康社会,重点、难点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要逐步改变注重城市倾向的方针政策,改变国民经济再分配向城市倾斜的体制,把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要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农村的发展作为头二十年的战略重点。二是农村的改革发展,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研究。如: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农村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问题;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制问题;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农村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共同发展问题等等。三是农村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空间,也是城市拓展和国内外资本的重要集聚地。特别是我国工业化进入中后期发展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实现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上海来说,在实现人均GDP5000美元以后,必须实行中心城区600平方公里和郊区6000平方公里统筹协调互动发展,才能到2010年实现人均GDP10000美元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主要以城市为中心的领导方式,把农村工作作为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中之重。

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实行城乡统筹发展。“三农”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全局性的战略问题,光靠农业、农村、农民自身是难以解决的。因此,实行城乡统筹发展,一是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所决定的。长期以来,农业为工业提供原材料,为城市居民提供副食品作出了重要贡献。农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农村土地、劳力等成本相对较低的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跳出农业、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二是我国农村全方位开放的必然要求。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农村正在从封闭型的农业经济社会向开放型的工业经济社会转变,城乡资本、产业、人才等融合发展日渐突出,因此,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这是我们党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全面驾驭市场经济规律,改变党对农村工作领导方式的又一突出表现。

坚持执政为民,必须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坚持执政为民,这是我们党的本质所决定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与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因此,坚持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必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充分认识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任何时候都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绩是执政为民的成绩,而决不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因此,党在农村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应该得到的物质利益,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有所增加。我们必须改革对干部政绩考核的方式,把干部的政绩真正落实在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中,我们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顾吾浩: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常务副理事长,本文由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