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11月5日,上海市WTO法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次年会主题为“大变局下的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中国应对”。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致辞。该会议为上海市社联“第十六届(2022)学会学术活动月”项目之一。
原WTO上诉机构大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作题为《国际争端解决的发展趋势与未来》的主旨发言。她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为题,从国际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现存困境及未来趋势三个角度展开发言。她认为当前国际争端解决的总体特点呈现为国际裁决的大发展,ICSID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受案量不断增长,总数已经超过世贸组织。国际争端机制快速发展,呈现出普遍化与碎片化并存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国际争端裁决制度与程序规则也不断成熟与发展。虽然国际上存在着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其规则和制度各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各个机构之间的规则相互影响,并趋同发展。而国际争端解决所产生的大量司法案例,同样也影响着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同时将国际和国内更加紧密联系起来。
主旨发言后,围绕“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后的新议题研究” “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中国对外开放”和“国际补贴规则的新发展——以美国“芯片和科学法案”三个专题展开讨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乃根以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为背景,结合印度与新冠疫苗的案例实践,对知识产权豁免有关问题展开介绍。张教授介绍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新冠疫苗与知识产权豁免的关系,并认为新冠疫苗研发生产和继续完善与知识产权休戚相关。有关知识产权豁免有助于作为合格成员且有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以最低的强制许可费率,生产更多新冠疫苗,进一步满足本国和地区,乃至全球的需求。但是,顾及上述各种因素。究竟哪些发展中国家或其厂商将实施该豁免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并将有效改变新冠疫苗可及性的全球性失衡,有待观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淑娣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中国的独特涵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规范依据、特征与关系、宏观(国家行政)与微观应对措施(企业应诉)四个方面展开发言。朱教授强调,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公法与私法交融过程中生成的行政诉讼特殊类型,同时也是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方面都必须考虑外方当事人的所在国法律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娟从多边渔业补贴谈判进程回溯与谈判主要法律成果、妥协与局限、法律意义和影响力和我国参与立场、核心关注问题以及后协议时代的挑战与困惑进行了介绍。她表示,从我国的参与立场来看,渔业补贴分类标准及替代方案一针对OFOC补贴、不可诉类型/“绿灯“/”绿箱”渔业补贴、体现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S&DT条款、渔业管辖权和海域主权争端排除条款等问题均和我国方案仍有差距,是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琪以DS583案为例进行了关于争端解决机制(DSM)面临的挑战、由困境带的机遇、引发的思考的分享。张教授把“引发的思考”看作“不是结论的结论”,体现问题导向的意识:仲裁裁决书是否是上诉报告的缩减版?仲裁执行效果如何?若上诉仲裁不同意专家组意见,那么审理时间、报告长度、报告质量如何保证?如果与AB雷同,则充当临时上诉机构;如与AB不同,是否被成员国接受?走出与AB不同的审理模式?他认为上述问题既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新实践的总结,也是由此引发的思考。
研究会秘书长、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德雷以DS591为引,就WTO争端解决机制指出:通过上诉仲裁实践可为部分经贸争端解决提供路径参考;同时仲裁裁决严格遵守双方仲裁协议,实现较高效率的裁判;仲裁员的遴选应当高效且保质;基于现实需要采取在线庭审(如DS591案件能否如期审理的问题);现在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实际上构成了“仲裁与诉讼”双规制?彭教授强调临时仲裁机制仍存在局限,恢复上诉机构仍应作为WTO改革的优先事项。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师华认为,外资协议控制模式可有效规避中国外资准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由此也产生不少安全问题。针对协议控制模式下所存在的危及国家安全以及现有相关法律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他建议可通过细化协议控制模式下互联网企业的分类以确定安审重点范围,将中国投资者非全资返程协议控制交易作为安审重点对象,实际以订立控制协议作为“实施投资”的行为界限。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剑平认为美元霸权的局面,不仅进一步加剧世界贸易中的贸易风险,也进一步巩固美国霸权地位。俄乌战争以来,美欧不断对俄罗斯采取制裁措施,而各项制裁措施中不乏对俄罗斯金融支付方面的制裁。对此,中国也应提高警惕,减少对于美元支付结算方式的依赖,采取措施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使人民币逐渐成为区域性的国际支付手段和区域性国际储备资产。同时,设立人民币自由兑换试验区,对人民币兑换、跨境流动、汇率变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试验区的运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积累经验。
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阐释了国际劳工标准和美欧的做法以及我国的对策。他认为美国针对中国新疆地区的发难由来已久,自2019年以来,美国通过公布黑名单、不利推定式执法等方式,对中国新疆产品以“强迫劳动”等由头禁止进口新疆产品。除了美国,欧盟也采取措施,试图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规则。我国建立了禁止强迫劳动的法律制度,比如《宪法》、《刑法、《劳动法》都有规定,而应对国际劳工标准的演变,我国也适时进行调整。他认为虽然我国加入CPTPP在劳工标准谈判过程中仍面临较大挑战,但对标CPTPP劳工标准有利于我国高质量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劳工标准的对接程度,接轨CPTPP中的劳工标准问题,也有利于厘清我国加入CPTPP的障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锡祥介绍了《英国-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主要特点。针对该协定特点,宋教授谈了我国的应对策略:一是布局高标准FTA网络体系,争取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二是升级原产地认证程序,灵活适用“双執制”原产地证明形式。三是提开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构建梯度化跨境数据流动体系。四是整合地理标志保护清单,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陶立峰在发言中主要谈了三个部分内容,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原则与规则,国际投资规则与可持续发展进程以及中国应对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他表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早期许多国际法文件中早已有表述,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理念的核心要义也在发展。新近出现的区域性协定RCEP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主要体现在序言中。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定BIT中以及最新的二十大报告中,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都有体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蔺捷认为国内规制是作为边境后措施的重要形式,如何在国内规制主权与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受关注的一个议题。他认为国内规制治理新范式,首先是对重大国内规制进行规制影响评估,采取定性或者定量的方法,初步确定适当可行的规制方案,并且确保该初步规制方案与国内国际层面的既有规制规范相协调,由此形成利益规制即规制草案。其次还通过合理方式将利益的规制及其相关内容通知社会公众并设置便利机制,允许利益相关方对规制草案发表评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军旗介绍了违反SCM义务的补贴的标准和《芯片与科学法案》的主要内容,其中着重关注了所谓的“护栏条款”,该条款要求享受该法案优惠政策的全球芯片企业,不得在“受关切国家”(中俄罗朝伊)新建某些关键芯片和先进半导体的制造厂或生产线,对中国有较大影响。他认为“芯片法案”的许多措施具有明显的歧视甚至敌视性,但基于国际法相关要求,若要对其进行起诉,胜诉难度比较高。
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忠法介绍了美国“芯片法案”的颁布背景以及法案内容,然后着重讨论了该法案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的问题。他认为,从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非歧视待遇、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等角度入手都很难认定其违反国际法,主要是上述国际法规则或原则都存在许多例外或解释空间,导致对其的起诉很难举证成功。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圣香首先介绍了CBAM的背景,谈到欧盟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漏洞导致碳泄露,并想以此维持其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保护欧盟境内的产业竞争力;然后还简要介绍了CABM的主要内容,包括覆盖范围、时间安排、适用国家、抵减机制、管理机构、计算方法等;她认为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加祥从“芯片法案”法案出发,探讨了国际贸易涉华制裁的新趋势,提出美国对华贸易制裁从“积极制裁”向“消极制裁”的新趋势。他认为,对于消极制裁这种趋势,无论是从国际规则还是从中国国内立法,都欠缺相应的应对措施。
供稿 ▏学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