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1-01
10月26日,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委会联合召开上海市社联第十一届“学会学术活动月”——“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专题研讨会。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副会长范杰主持会议。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秘书长、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苏雪明介绍了课题选项的来源和研究的目的、意义。他认为,集体经济仍然有其优越性:第一,集体经济有制度优势。第二,集体经济有管理优势。第三,集体经济有发展模式优势。第四,集体经济有文化优势。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城镇集体经济又碰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很多操作又很不规范。因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这一课题需要研究,该课题已被上海市联社列入今年年度课题计划。
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调研室章晟代表课题组作《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研究》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从城镇集体企业相关概念入手,阐明集体经济存在的重要性、保护集体经济产权的紧迫性;通过对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历史的回顾和现状的梳理,归纳整理出集体企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并提出实施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参会专家们踊跃发言、热烈讨论,一致认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发展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完全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专家们围绕会议主题,回顾了城镇集体经济在新中国建立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历史上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三次高潮,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化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当前城镇集体经济依然面临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界定困难和产权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集体资产被平调、侵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新时代下进一步推动集体济经改革发展迈出新步伐形成了重大障碍。对此,与会专家们建言献策,认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指导,不忘初心,增强“四个自信”,针对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现实情况,加强城镇集体经济产权理论研究,探索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保护制度路径,深化城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使新型城镇集体经济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担当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本次会议还交流了由黄文忠教授撰写的《从实例看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吴永华撰写的《关于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两份书面报告。
黄文忠教授对课题报告进行了点评,认为报告抓住了关键问题,研究城镇集体经济的产权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对本次专题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个思考,是对于城镇集体经济的概念,能否放在市场经济当中来研究。他认为在市场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更科学的概念应该是合作经济、合作社。假如这个概念能够转换,对研究集体经济问题将会有很大帮助。第二个思考,是他在书面交流报告中提到的,是否可以把集体经济看作是民营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认为把集体经济作为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机组成部分,比单纯研究集体经济发展的功劳要更大;同时,把集体经济作为合作社、合作经济形式放在民营经济当中来研究,对研究的深入会更容易一些。第三个思考,就是产权界定问题,也是集体经济最大的难题之一。
范杰副会长在会议总结时指出,从广义的角度来分析集体经济跟民营经济的关系,值得大家认真思考。当前,我们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基本方略,结合实际工作来做好城镇集体经济产权保护制度的课题研究。党的十九大已经明确了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步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镇集体经济要从这个新目标来凝心聚力,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在深化改革、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发挥集体经济应有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