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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伦理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伦理学研究前沿”第十二届论坛

发布日期:2016-03-29

    3月29日,上海市伦理学会与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会场联合举办了“伦理学研究前沿”第十二届论坛。论坛邀请复旦大学朱伟教授做了题为“生物技术发展:人、人的胚胎及动物的道德地位及其关系”的专题报告。来自上海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教授和研究生20多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市伦理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伦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晓禾研究员主持了本次论坛。

    朱伟教授的专题报告主要讲述生物技术研究如何使用人类胚胎和动物,以及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及讨论。她首先向大家展示了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特点及进路。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生命伦理学是以发现和鉴定生物医学中的问题为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运用一定的伦理学理论,通过提供理由、反复论证,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提出相关的政策、伦理准则或建议。

    围绕生命伦理学的这个研究特点,朱伟老师介绍了生物技术中几个使用胚胎和动物的前沿性研究,如试管婴儿、治疗性和生殖性克隆,基因编辑、异种移植,以及人和动物胚胎的混合研究。这些研究在使用人类胚胎和动物时,都遭遇到诸多伦理的争论和责难。然而,正是这样的争辩和论证,最终促成了规范研究、合理使用人类胚胎和动物的伦理准则和政策建议的形成。朱伟老师以人类胚胎和动物使用的三大争论为例,说明生命伦理学如何从问题鉴别开始,提供论证、推演的理由,并形成和完善伦理准则和政策建议的。

    1. 有关人的胚胎道德地位的争论,以及相关伦理共识和准则的形成。

    在有关是否应该操作和使用人的胚胎的问题上,历来有较大的分歧,大致有极端自由派、极端保守派,以及温和派三种典型的观点。

    极端自由派看来,胎儿是完全依赖母体,是母体身体的一部分,因而,哪怕在孕后期,胎儿也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人性,或有资格称为人(person)。有些极端自由派甚至还把胎儿看成只是母体的一块组织。认为堕胎就象割阑尾一样,或者就象去理发店剪头发。所以,他们认为,对胎儿作任意的操作和处理不关涉任何道德问题。

    极端保守派则相反,他们认为人的生存权是由人的物种特点所决定的,无论是胎儿、成人、残疾人、临终患者,所有人都有尊严、价值和生存权。基于此,他们认为,胎儿就是人,应该被赋予与成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堕胎就是夺去无辜的生命,即等同于杀人;对胚胎或胎儿的使用和操纵即是对人的尊严权利的侵犯。不过,尽管极端自由派和极端保守派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论证和理论支持,但这些观点往往“反直觉”,与日常人们的道德观点和行动相去甚远,因而得不到大部份人的支持。

    这时,第三种被称为温和派的观点,它似乎更接近于人们日常的道德认知和判断。在这种观点看来,即使胎儿不是一个人,但也是潜在的人,具有发展成重要的、与道德相关的属性。只要提供生存的条件,就可以成为人。胚胎的这种潜能性,使之具有区别于要割掉的阑尾或其他身体组织的独特性。所以,这种的“潜在的人” ,其道德地位应该享有接近一般已成长 (成年人)或成长中 (孩童) 的人的地位和权利,并给予他们人的应有的尊严。

    温和派的论证,尽管仍受到诸如的反驳,但它为是否、以及如何使用和操作人类胚胎提供了合理性理由。由于人类胚胎的独特性,一方面她不享有人的道德地位,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因而毁掉胚胎不是“杀人”;但另一方面,它具有高于一般物品的道德地位,因此,必须出于重要的原因,才能毁掉它。而且,如果要对它处置,也要有一定程序和要求。

    基于这样的讨论和论证,相关的伦理准则,如科技部、卫生部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就规定,对人类胚胎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其程序包括:人类胚胎用作研究必须是体外的;胚胎的研究不能超过14天;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科学家应采取必要的行动纪念那些胚胎的贡献;对胚胎的埋葬或活化应有一定方式,应有简单庄严的仪式,等等。这些已经成为从事人类胚胎操作、使用和研究的医生和科学家必须遵守的伦理准则。

    2、有关治疗性克隆的论证及其伦理建议

    同样地,在有关治疗性克隆的争论上,鉴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相关的伦理论证,许多学者提出应该对现有的伦理准则进行修改。

    从医学上看,利用人类胚胎进行治疗性克隆具有广阔的前景。它可以把取自病人自身的体细胞培养出来的胚胎获得干细胞,使干细胞定向发育,培育出细胞、组织和器官,以用于治疗疾病。比如,可以用神经细胞来治疗中风、帕金森氏病等;用心肌细胞治疗心脏病;用产生胰岛素的细胞治疗糖尿病;用血细胞来治疗癌症或免疫缺乏症等。同时,治疗性克隆还有可能治愈目前尚无有效方法治疗的疾病,如肌肉萎缩症、阿尔兹海姆症、骨质疏松症等,因而,治疗性克隆的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将给成千上万的病人带来福音。

    随着治疗性克隆在研究领域的不断突破,使用人类胚胎的数量也在不断地上升。然而,由于人类胚胎获得的有限性,人类胚胎所具有道德地位的独特性,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如妇女、尤其贫穷的妇女被工具化和客体化等伦理问题,科学家开始转向使用人和动物混合胚胎的研究。这种研究与人胚干细胞的研究进路一样,只不过它把取自病人自身的体细胞核,植入去核的动物卵细胞中培养出胚胎获得干细胞,以用于治疗疾病。这些干细胞与提供细胞核的人,其遗传特征几乎一样。这样的研究,可以在少用人类胚胎的前提下,开发和研究出更多的干细胞。

    不过,开发出干细胞后,还需研究干细胞移植到病人体内后如何行为?它们如何分化、移动和形成新组织?由于存在这些不确定性,科学家们认为,如果能首先在动物身上进行试验将会更理想。于是,人类干细胞植入动物、创造嵌合体的科学研究出现了。 比如,哈佛大学的研究组将人类神经祖细胞注射入胎儿猴看它们与猴的脑细胞如何一起生长、移动和分化;威斯康星大学将人类胚胎干细胞插入1天半-2天的鸡胚,看鸡胚是否可以用作研究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模型,等等。

    如此,一方面,人和动物胚胎混合研究又对伦理学提出新的挑战,如果人胚细胞注射入动物胎儿,尤其在很早期,它们很可能移动到发育机体的生殖系产生人类的精子和卵。如果这两个嵌合体交配,一个人类精子使一个人类卵受精,结果在一个动物子宫生长一个人类胚胎。这种胎儿能够发育到分娩是难以想像的。另一方面,面对这样的新挑战,以及干细胞可能带来的对人类健康的利益,我们是否应该允许有限制地进行人和动物胚胎的混合研究?比如,是否像英国一样,批准人和动物混合胚胎以用于干细胞研究?对于这样的研究,我们是否应该允许?这都需要充分的伦理论证。如果经充分论证,允许进行这样的研究,那么,之前出台的《人胚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是否要作新的修订?比如,在其第6 条第2、3款规定: “不得....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 “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基于科学的进步,以及人类胚胎以及动物研究的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是否应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伦理准则、规范,需要生命伦理学作出及时的反应,进一步的论证,并提供合理、充分的理由和政策建议。

    3. 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动物呢?

    鉴于生物医学研究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动物,对于动物是否应予以适当的道德关怀,并制定相应的动物研究的伦理规范,也是生命伦理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与对人类胚胎的讨论一样,对于动物道德地位的讨论,最终导向了对于动物研究伦理规范的形成和出台。 

    朱伟老师的报告,向大家展示了在使用动物问题上的伦理争论。有关动物实验的争论,有四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一是怎么都行的观点,即只要动物实验有价值,那就不需要进一步的伦理辩护;二是,利害相抵观点,即动物实验在道德上可接受,条件是受益超过代价,但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来减少对动物的伤害;三是,两难困境的观点,即动物实验在道德上不可接受,但禁止进行可能有益于人类或动物的实验也是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四是,全部禁止观点,即任何有害于动物的实验都不能得到道德辩护。

    在这样的争论中,彼得.辛格的“一切动物皆平等”的利益平等论和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在最终形成保护动物、关注动物福利的伦理规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尽管没能最终禁止对动物的实验,但动物实验的3R原则得到了全世界科学家的认可,并作为伦理准则规范动物研究。

    这3R原则就是,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和替代(Replacement)。“减少”:尽可能地减少实验中所用动物的数量,提高实验动物的利用率和实验的精确度;“优化”:减少动物的精神紧张和痛苦,比如采用麻醉或其它适当的实验方法;“替代”:不再利用活体动物进行实验,而是以单细胞生物、微生物或细胞、组织、器官甚至电脑模拟来加以替代。

    总之,伦理学的争论和论证是规范生物医学研究的重要步骤和过程,无论是人类胚胎的研究,还是动物实验,都需要我们仔细的思考和分析、审慎的判断和决策,这样,科学的发展才会真正符合人类自身的利益。

    针对朱伟教授的主题报告,与会学者和研究生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提出许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的问题和观点。

    华东师范大学的姚晓娜教授提问目前针对脑死亡我国是否有相关的脑死亡法律认定;自杀问题属于社会问题还是伦理问题;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的卫琦教授关注的是医学伦理委员会在实践中指导的有效性;上海社会科学院杜晨同学则提出进行胚胎研究的科学家自身是否应该具备相应的伦理判断,并且在保护动物的观点上,指出素食主义与我们保护动物是有区别的,科学常常具有一种悖论,而问题其实应该在于人类是否能够对自身节制;上海社会科院研究生张锁超同学认为我们对于人和动物关系的讨论,无论是承认动物权利还是否定动物权利,似乎都是从人出发,并非真正意义上将动物和人的权利看作是平等的。此外与会人员还对南京失独夫妇争夺冷冻胚胎一案进行了探讨。

    朱伟教授一一对上述问题做了解答。针对脑死亡的问题,她指出目前我国脑死亡还未立法,死亡判定的依据仍然是全身死亡。脑死亡合法化在我国有两个困难,一是医学上的,医学上对脑死亡的判断比较复杂;二是传统的,比如,农村许多地方还是按照心肺呼吸来界定。不过,中国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双重死亡标准并行的做法,即在承认全身死亡标准的同时,推出脑死亡标准。

    针对自杀问题,她回应道,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教学中,除了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外,往往不太多讨论自杀问题。然而,自杀是个重要的问题,它既是社会的,也是哲学的。在排除抑郁、情绪化自杀的情况下,对自杀问题的社会学和伦理学研究、探讨都相当必要。陆晓禾研究员认为中国传统意义上和宗教都是反对自杀的,邓安庆教授则认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给出了很多不自杀的理由,人没有自杀的理由。

    针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实践指导的有效性,朱伟教授回应道,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有两种,一种是临床的医疗伦理委员会,另一种是研究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医疗伦理委员会,它主要是提供咨询和建议;而研究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批准权。上海体育学院龚正伟教授则补充体联就有伦理审查,并指出我们也看到这种伦理审查的作用了。

    针对胚胎研究的科学家自身是否应该具有伦理判断的问题,朱伟教授讲到,应该进行一定的伦理教育和培训来增强科学家的伦理意识和伦理决策能力。在国外,对于研究者有相关的伦理培训,而我国尽管举办过一些培训班,但相对来说还比较薄弱。

    针对是否人类对动物的探讨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她指出我们对此的论证并非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人具有反思能力,应该更有责任地去保护动物。

    最后陆晓禾研究员对此次论坛作了简短的总结,她认为朱伟教授的主题演讲十分具有新颖性,并且具有道德敏感性,用道德理论的思维为我们做了十分详实的论坛报告,拓宽了我们的视野,加深了我们对这些前沿问题的了解和探讨。 (上海市伦理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