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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市伦理学会、市社会学学会联合举办“基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信用法治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5-11-09

    11月6日,“基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信用法治环境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市社联六楼群言厅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市伦理学会、市社会学学会联合举办。市社联学会处处长王克梅和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吴能武分别致辞。来自国内信用、伦理、社会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基于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伦理道德、信用和法治等不同视角,从理论和应用两方面探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了一场跨学科的学术论坛。

    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洪玫教授主持了主题演讲和主旨发言。洪玫教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以及法治化建设的主要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化模式的新探索,既要摆脱传统社会治理理念的束缚,更要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真正做到“用信息公开倒逼政府职能转变”,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加强和创新政府行政监管、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洪玫教授认为,在这一轮市场改革中,市场自我监管这一“隐形之手”得到了重视,而隐形之手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政府行政监管的改革应与之保持一致。

    浙江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陈丽君教授做了题为“多元治理下的信用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水平关系”的主题演讲。陈丽君教授通过“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水平关系的实证研究”,运用调查问卷和大量的数据模型分析表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现状并不理想,我国社会信用水平现状与社会信用监管各个监管维度现状都差强人意;社会信用监管对社会信用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监管现状,陈丽君教授指出,应当构建多元参与式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信用监管水平,以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和必由之路。

    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在“关于信用的不当之用------兼论信用的治理”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信用有静态信用与动态信用之分。静态信用,指的是一种合理性的经济形式。动态信用实际上是信用的使用。信用使用的实质是为了谋利,动态信用存在着法治与伦理等问题。现实中存在信用不当之用。余玉花教授认为,防止信用不当之用,一是征信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从事金融业务要设定合适的门槛,注重金融活动细节上的监管;三是加强对信用的伦理引导,把诚信价值观的渗透于信用过程中。

    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地方信用立法”的主题发言中指出,法学界的信用是主体自我经济评价或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受到的评价;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经济上的信赖感,亦称信誉。吴弘教授认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信用和金融紧密相连,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中,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大力发展信用经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此,上海更应大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市伦理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徐大建教授在“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信用治理” 的主题发言中指出,社会信用治理包括三个方面:道德教育和舆论制约(社会制约)、法律制度(政治制裁)、社会征信系统(经济制栽)。徐大建教授认为,社会信用治理应当以法治为抓手。产权的界定属于法治的第一步;道德制约的关键不在于诚信教育的缺失,而在于从古代的诚信观念转型为现代的诚信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转型不在于诚信教育缺失,而在于市场经济实践的培育,其要点在于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属于法治的第二步;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与制约同样需要法律规范。

    上海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李建勇教授在“社会治理法治化重在培育法治文化”的主题发言中指出,所谓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一切按照法治思维和方法,讲程序、守规则、讲诚实守信,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实行社会治理法治化,重在培育法治文化。李建勇教授认为,只有社会各方面都树立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和权威,人人都能时时刻刻无处不在的自觉尊法和守法,将程序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理念根深到所有公民的大脑并成为自觉的行为时,才是诚信与法治之花在我国盛开之时。

    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海事大学袁象博士在“信用监管与社会治理联动发展研究”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面临着很多挑战,信用监管与社会治理的联动势在必行,但也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立法保障滞后、征信信息收集难和失信惩处力度低等。采用信用监管手段进行社会治理,体现了政府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为了使该工作能够有效推进,袁象博士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推进:注重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下沉社会治理顶层设计重心、完善联动机制。

    上海师范大学冯猛博士在“信用、执行成本与社会治理路径多元化”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信用作为一种社会资本能够大幅降低治理过程中的执行成本,建立并维持信用对于实施差异化治理具有积极作用。冯猛博士认为,社会治理中的信用避免了社会主体在治理过程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能够减少机会主义成本和执行费用,特别对长期发生的治理活动,信用的塑造非常重要。

    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大学钱海梅博士在“探索与思考:治理工具的选择与实现—以社会诚信治理为例”的论文中指出,传统社会诚信治理工具的选择往往是权威施展方式的选择,忽略了政府与政策标的群体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一种博弈策略。由于缺乏弹性而无法在网络情境中充分彰显效用,沟通性、诱因性或契约性是第二代工具的特征。在网格式的社会治理结构中,传统的等级式关系的治理工具经常显示出其不适应性。对于新工具的应用可以看作是对于社会秩序发展的一种回应。因此,钱海梅博士认为,结合转型社会发展特点,激活内生型社会信用秩序的治理工具,为重构社会诚信秩序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路径。

    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黄韬博士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行政监管联动发展的法律制度”论文中指出,要提高关键制度的层级,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强制性和操作性。黄韬博士认为,第一层次,作为统领的地方性法规,从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信用产品的形成和流转、信用机构的权责和信用市场的发展等方面设计;第二层次,在政府规章的层面上,则对这些原则性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第三层次,通过各类规范性文件,对具体的各类事项加以规定,以加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最后,通过制定各类具有指导意义的目录和标准,对整个信用法规规章框架进行完善。

    市伦理学会会长 上海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陆晓禾主持了点评、交流发言和会议总结环节。

    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刘海龙教授和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沈瑶教授在点评时指出,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供给的两种形式是内生型供给和外生型供给。基于内生秩序在建构社会和谐稳定性方面优于外发秩序的特性,通过加强道德伦理和法治教育,推动形成诚信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环境,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教委政策法规处陆海佳在交流发言中指出,要加大诚信教育,提高青年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诚信水平,使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得到诚信带来的实惠。

    市社会学学会原会长、上海大学邓伟志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一是通过三个学会跨学科的研讨,梳理出了信用学的理论框架,对推动我国信用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要利用各种手段治理我国失信问题,包括诚信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综合治理和净化我国信用环境。(上海市信用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