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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联关于所属学术社团学术活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7

    为加强对所属学术社团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活动的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术社团要以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社科普及等学术活动作为主要工作,集中主要人力、财力为学术活动服务。

 

    第二条  学术社团的学术活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政策,根据本学科特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学科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术社团的学术活动要加强计划性,应根据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年度学术活动的计划。

 

    学术社团活动年度计划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社联,并及时通报学术社团会员。

 

    第四条  学术社团主办的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须遵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会议名称、研讨的问题、主要出席对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经费来源等提前专项报送市社联,由市社联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学术社团将批准件抄报市社联备案。

 

    第五条  学术社团的学术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筹备工作。重要选题和重要活动的确定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市社联。

 

    第六条  学术社团要重视学术活动的资料整理工作,要对重要学术活动中提出的主要观点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送市社联。

 

    对学术活动的宣传报道,应内外有别,适宜公开的方可提供报刊发表。

 

    第七条  学术社团要建立规范的学术活动档案,每次学术活动的资料(包括通知、出席名单、论文、记录、报道等)均应整理后归档,每年汇总后装订成册。

 

    第八条  学术社团应及时将学术活动安排和学术活动开展情况报送市社联学会管理处。市社联将定期公布学术社团活动情况。

 

    第九条  市社联所属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