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7-10
把当代中国社会看作一个文明。就像入海的长江一路走来汇聚了众多支流一样,中华文明五千年来汇聚了众多文明才形成今日状貌。中华民族也可如是观,只是文明概念“大”,民族概念“小”而已。
我倾向于把当代中国看作三个文明的交汇——主干是自己的本位文明,汇入的是西方文明、苏俄文明。
当代中国是什么结构的社会
论及中华文明,首先要了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采用文明视角就意味着先行设定中华文明(中国社会)与基督教文明属于异质文明。
中国社会的结构方式,我称之为伦理社会,相对应的,西方基督教社会则称作理性社会。切勿把伦理与道德混为一谈。理性社会指主导性社会关系是有中介的(间接的mediate);伦理社会指主导性社会关系是无中介的(直接的immediate)。扩大开去说,法律是人与人打交道的中介。中介是异化产物。人们打交道,产生出行为准则,经过众多意志共同认可,准则异化为人们的统治者,人们无条件服从规则(法律),这就成了法治社会。如果法律始终不能凌驾于人之上,反而是人们把法律拿在手中作工具用,这样的社会就不可能是理性社会、法治社会。
当代中国社会理性关系不少。例如购物付款、乘车购票,皆属理性关系。然而主导性的社会关系,如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占优势的都属直接关系。所以说,当代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
党组织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重要成分,甚至可以说是主要成分。把中国共产党与美国的民主党、共和党作对比,美国的政党是“在社会之外”、“在社会之上”,没有这些党,美国社会仍然好好地存在;中国共产党则是“在社会之中、之内”,是中国社会得以建构的基础,中国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
用社会学语言叙述土地改革,很容易理解中国农村社会重构过程。先下乡发展党员、培养骨干积极分子,建立党组织和党的外围组织,即群众团体。接着向农民传播革命理论,进行价值观重建。而后交待政策和策略,开展斗争;再后,分地分财;最后,建立新政权。这一过程粉碎了以往的一切社会组织,代之以新建的组织。这就是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对此正视并准确理解,是预测中华文明走向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上述情况是当代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现象,是构成中华文明的重要支流。可能人们太熟悉了,因而被大部分学者视而不见。
那么,这个流从何而来?——人们熟知,从苏俄而来。我国的社会结构源头中还包含着斯大林党组织领导工青妇及国营企业的构想。
这样的结构在中国社会中是从未有过的,全然崭新。人们有时把它与中国传统混为一谈。虽然其中有些重要要素与中国传统相合,但归根到底是全新的,不容混淆。
社会存在之定性:是否达到人格性?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一直被看作五四运动的积极成果。这就是说,论及新文化运动,不能不提及共产党,不能不提及苏俄的影响。
毛泽东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一篇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的重要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但其实中国革命简单模仿苏俄就挫败,立足中国国情就顺利前进。直到现在,苏俄影响留存的只是党的领导和政治结构。许多具体做法中国共产党有纠正、发展,以至苏联解体,而沿着列宁主义方向继续走下去的只有中国。
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讲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下册所做的笔记,虽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很有感触,但在实践中实行的是突出政治、不搞核算,提出在农村中搞人民公社,试图实行土地全民所有。邓小平敏锐地抓住社会主义概念。他提出,社会主义也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实行市场经济,把列宁的“走社会主义道路”学说发展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圆满地解决了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困难。
这些做法看起来只涉及具体工作,实际上大有学问。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理论掌握无产阶级的学说,列宁主张把理论灌输给无产阶级,都是单向的。毛泽东提出的群众路线,首先是从群众中来,而后才到群众中去,是双向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源自《周易·咸》卦“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是先王之道。
邓小平善于了解人民群众要求,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把又一个问题提到人们面前——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和法治有何困难?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过去毛泽东时代不允许做,改革开放以来允许做,为什么做不好?再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说,现在还做不到是因为时间不够;那么,如果经过足够长的时间,是否就能做到?
如果要求实证科学,给这些问题下判断,就面临着方法论论证——过去的经验能否给未来的局面作论证?于是,我们只能求助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这些实证的社会科学有共同的哲学基础——法哲学。这样,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法治之可能性问题可以转换为人之社会存在问题。
马克思的思想主要源于黑格尔哲学,我们就从黑格尔法哲学入手。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由意志,重要概念是人格性。
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这是个重要的历史事件。《民法通则》直接宣称公民=自然人,把中国人设定为具备人格性。这一设定为制定法律奠定了法理依据。我们要研究的是中国人是否具备人格性这样一个法哲学-社会学问题。大量司法腐败及执行难现象已经显示《民法通则》设定的“中国公民=自然人”离现实国情尚有距离。从社会学看,中国人尚未形成完整人格(person);从法哲学看,中国人和中华民族尚未达到对自身的纯思维、纯认识,尚未从自身的有限存在中领会到无限性和意志自由。
这与前面所讲的伦理社会、理性社会两种结构相对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法治是理性社会的体制,用于伦理社会,会有大量冲突,不可避免。新教文明进入是现实,是我们的遭际,无法回避。我们已经走进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虽然走得不像,还是必须继续走下去。能否走通?怎样才能走通?这就必须进一步就文化传统问题开展哲学研究。
传统与中华文明发展前景
文明相遇,各种要素,有的可以迅速接受,有的经过很长时间也难以接受。有两类要素是难以接受的,一类是人际关系方面,即各种体制;一类是审美方面。前类属尖锐性问题,常常被用来说事。所谓异质文明,人们关注点在前类,即各种体制方面。哲学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异质之所在。我的方案是从文化传统着手。
中华文明的传统是无执,新教文明的传统是坚执;中华文明传统的源头和代表性概念是易道,新教文明传统的源头和代表性概念是巴门尼德的存在。这是上述伦理社会、理性社会-人格性问题的根源。如果这种差异永远不变,两种文明就无法融和。融和的可能性在于差异消除。
中华文明发展道路当在三文明融和中寻求。要把冲突看作是正常的,化破坏性为建设性、前进动力,不能意图消灭某方。那能否找到融和之路?这个问题转换为法哲学问题,似乎只在于纯粹性认识。比较下来,对纯粹性的反思在中国思想中还是有的:阳明致良知。现实生活也在促进人们反思自身的纯粹性——财产冲突中,权利觉醒。
然而仅止于此还不够。从当前中国人对规则的态度看,是否有更为深层的根据?与《旧约》中敬畏神的态度对比,儒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把自己凌驾于规则之上、法律之上。重财物、依仗暴力、自信而缺少敬畏,还是重王道、敬畏天命?这将决定中华文明前景。
(来源:《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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