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6-05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于4月14日共同举办《反洗钱法》实施机制研讨会,沪港两地专家学者60余人出席。研讨会收到了很多专家学者以及金融工作者撰写的论文,现将论文及会议专题发言观点综述如下:
一、我国目前反洗钱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规有2007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已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核心、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指引、其他规范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姚静、曾键总结了目前我国在现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我国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是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因制定时间较早,已无法适应当前现金流通领域的特点和变化,主要反映在:一是覆盖面不全,其管理对象是单位,未涵盖个人现金业务。二是内容相对滞后。
二、我国的反洗钱机制
不少专家认为,一套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和记录保存。邵成杰将重视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资料保存工作列为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三个举措之首。曹寅豪提出,银行反洗钱的一项重要义务即为“了解你的客户”。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目前银行系统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曹寅豪建议,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性质、账户形态以及交易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可疑交易的审核,对反复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要作为高风险客户予以重点关注,并做到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6年以后,随着反洗钱法的确立及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出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始逐步接近国际标准。但在逐步改善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如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留于形式。翁明明指出,对各金融机构报告后在资料汇总和分析能力不足,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此,金融机构应建立数据库,强化对数据的分析与处理,及时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也应将大额交易报告汇总至数据库,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转被动为主动。
(三)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这将是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的一个良好开端。如果金融机构仅仅是形式上建立了协调决策机构(如领导小组),而没有实职部门和专业人员实施联系、分析、检测、预警、检查等管理工作,反洗钱工作仍将被淡化、虚化、弱化而面临被动应付检查或被迫接受处罚的境况。
陈晨认为,有部分银行认为承担反洗钱数据甄别及报送义务,不仅会增加工作负担和业务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可能得罪部分重要客户而直接影响其经营效益,这影响了银行推行反洗钱的积极性。
翁明明认为,应建立确保其员工高度诚实的机制和对员工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开展持续发展的员工培训项目。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处罚金。
三、科技发展与金融创新对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与反洗钱立法的挑战
各位学者主要从银行卡业务和网络业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银行卡业务。目前我国对于银行卡洗钱犯罪的防范与打击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内外部环境的缺失。
(二)网络业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逐渐成为网络犯罪利用的重要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最基本特点就是现金无纸化和数字化,资金转移快捷方便,但也无影无踪,其业务特性决定其存在洗钱风险。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通过第三方支付洗钱的案例,但这并不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洗钱行为,其真正原因可能在于目前还没监测这类洗钱的有效工具与甄别能力。
金国光认为,网上洗钱存在着匿名性、网络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对于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政策建议如下:1、完善反洗钱法规,建立反洗钱监测机制;2、 完善反洗钱工作组织建设,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3、通过高科技来研究开发反洗钱软件和系统;4、 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5、加强学习业务,充分利用现行的反洗钱机制。
四、上海反洗钱工作的思考
上海目前的洗钱行为主要集中在外资银行、房地产等大宗交易领域,具有高技术含量、高文化含量、以团伙犯罪与机构行为较多、以汇兑中心或壳公司为多等特点。对此,有专家提出了对上海反洗钱的布局与规划建议:1、与央行在上海分支机构内部的监测体系保持密切联系;2、建立与央行的可疑交易通报机制;3、建立与央行的征信系统联网机制;4、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洗钱活动的监控与处罚;5、公安部门要加强网络警察建设,因为网络赌场、网络赌球、网络洗钱将成为未来洗钱的最大趋势;6、地区先行立法,要求并加强各行业自治机构与会员自愿签属反洗钱自律协议;7、 警惕外国以反洗钱名义干涉中国内政。
(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
来源:《社联通讯》(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