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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生命力和原动力

发布日期:2009-03-10

        2008年11月28日,由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共同举办了“集体经济改革开放30周年论坛”。论坛的主题是:回顾集体经济改革开放30周年,推进新型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发展。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任、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陈士能和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太彤到会讲话。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副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会长范大政致辞并做主题演讲,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市委员会副主任张兆安致辞并演讲,多名专家围绕主题发言。
        一、改革开放30年来,城镇集体经济出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样化组织,逐步完成向“两个联合”新型集体经济的转型
        陈士能在讲话中指出,全国现在有70%以上的企业经过改革之后,成为企业资产集体占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结合的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范大政在主题演讲中认为,30年的改革开放,逐步完成了集体经济的转型。主要表现有:建立了集体所有和职工个人所有或共有相结合的产权制度;改革集体企业封闭的投资体制,实行开放的融资机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的分配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管理;采用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新型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集体资本全资和控股的企业,还有职工持股公司、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社等多种组织形式。这标志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集体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上海交大孙仲彝认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开放30年成果,在理念上突破了传统的“一大、二公、三纯”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模式,形成了适应和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低的相应层次,并要求多种经营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
        研究会副会长陈兆忠也概括了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发生的变化,包括集体经济的概念和内涵发生变化和拓展;集体经济的体量及结构发生变化;以及集体经济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更加开放、融合等。
        二、改革开放30年来,集体经济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忽视集体经济
        周太彤指出,近年来,在发展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中,社会上重视国有和外资经济,对集体经济发展重视不够,特别是对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探索研究不够。
        张兆安提出,我国的公有制有国有和集体两种实现形式,集体经济要不要进一步发展?这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他认为,集体经济发展是一种公共行为。当前我们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很多,这就是培育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点。
        上海社科院陶友之认为,城镇集体经济30年发展的历程,理论争鸣经历了80年代前后的“模式”之争、90年代前后“产权”改革之争、跨21世纪前后股份合作制之争。在中国现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人认为已经没有存在的必然性,更无发展的可能性,应该是“集退民进”,让位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是站不住脚的,上海新工联、新徐汇集团、民乐一厂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就是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成功的典型。
        三、改革开放30年来,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今后发展
        陈士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含了集体经济。我们强调特色,要很好的回顾,把集体经济改革开放30年的特色总结出来。我们要研究马克思集体经济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化,勇于创新发展;要借鉴国际合作社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经验,大力发展城镇社区经济、合作经济;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结合集体企业实际,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要重视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传承民族优良传统和文化,开展自主创新与联合创新;要按照集体经济具有劳动密集型和中小企业多的特点,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和广泛的就业需求为目标,发展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
        上海财大马艳认为,纵观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没有合作就没有人类经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农村从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到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制、各类农民合作社的涌现,显示了合作经济顽强的生命力。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合作利益是其发展的原动力,并为农民带来了富足。历史表明,合作利益、合作程度、合作效率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制约,其变动关系不一定是递增正相关的。集体经济蕴藏着合作精神。在集体经济深化改革中坚持合作利益原则,按照多层次、分区域、多样化的发展原则,城乡集体经济一定会按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得到进一步发展。
        上海社科院段占朝认为,改革开放中集体土地制度的突破或创新表现在现行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制度的规定等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各地农村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是农用地的利用和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但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为了将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到实处,建议要解决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股权的主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社,在利益分配上或股权分配上要兼顾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肯定广东等地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做法。集体土地应与国有土地地位平等,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探索补偿的合理性、补偿方式的多样性,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更加强化对集体土地的规划限制、用途管制和流转方式的合法化规范化等原则。严厉打击农村集体土地违法使用和流转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严镇博说,联社以改革的精神,鼓励和帮助成员单位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证明了以公有制为特征的集体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完全能够生存发展,完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完全可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支重要力量。改革中联社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增强联社的经济性和服务性,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联社重视以理论政策研究指导工作实践,组织力量研究“加强专业联社组织建设和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课题,进一步明确联社集体资产归属,树立联社财产姓“集”的观点,纠正集体财产只有清晰到“人”的模糊认识。联社集体经济发展过程显示,集体资产是50年来几代集体干部和职工劳动创造和积累的。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划入产权不明晰的财产,不符合产权界定的结论,结果会导致集体资产平调与流失。

(张如秀)

来源:《社联通讯》(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