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12-13
9月30日,由华东政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科学社会主义学会联合召开“法治与社会公平”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公平、正义、法治、宪政等重要政治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我们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政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佳制度保障。宪政以民主、自由、法治、人权、宪法为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制约权利为其主要原则,以限制政府公权力,维护公民私权力,实现社会公正及民主政治为目标。因此宪政作为法治的高级形式,必然要求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也必然成为社会公正的强大的制度保障。与会代表同时也指出,维护社会公正,最主要的是要抓好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只有两头抓好了,才能使社会公正落到实处。
二、法治与公平之间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单纯的依法治国并不一定能够导向公平,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法治要想走向公平,必须以良好的政治和谐为前提,到政治和谐中去寻求足够的民主力量,使权力合法高效地行使,保证社会公平的最大实现。
三、中外的法治建设和政治实践的结果表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下的合力结果。与会者从政治发展模式、执政方式、发展路径等方面分析了新加坡与中国在保持社会公平上的异同。中国虽然也强调人本主义,人权观念,也有一些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但总的来说两国发展层次不一样。中国目前的意识形态和新加坡的经济民族主义、经济发展主义的层次不同,缺乏要达到社会公平应有的基础。因此,中国社会公平和和谐社会的建构应当在高度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通过实现政治文化的转换、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
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相对凸显。应当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经济、行政等手段与途径,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对社会公平的合理诉求法律化、制度化,逐步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追求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法治化,将法治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次研讨会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法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为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和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刘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