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08-03
(2004年3月23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贡献奖评奖活动属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的一个类别,此项评奖活动遵循《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实施办法》,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上海市评奖办公室组织实施。 2、本市作者建国以来(1949年10月1日起)公开发表、出版或播放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具有原创性、基础性和广泛影响的学术观点,并被实践证明对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已产生重大影响,均可申报。已获得市级(或以上)奖励的,一般不在申报之列。 3、学术贡献奖实行专家联名(3名本学科正高职称专家)推荐的申报方式。学术贡献奖既可以本单位推荐,也可以跨单位推荐。跨单位推荐既可以在被推荐者单位申报,也可以在上海社联申报。推荐的学术观点一般为个人成果。如是集体讨论提出的学术观点,作者不得超过3人。已去世者,不在被推荐之列。 4、以下评奖授权归口单位限额办理学术贡献奖申报和初审工作:上海社科院、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初审通过数各为2项,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七家单位初审通过数各为1项。上海社联受理其他高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属于以上归口单位的个人申报工作,初审通过数为1-2项。 5、上海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设学术贡献奖4项。 6、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奖办公室地址:淮海中路622弄7号市社联办公楼604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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