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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联召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

发布日期:2005-11-01

       9月22日,市社联举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该会也是市社联自今年4月以来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征文工作的总结表彰大会。来自全市社会科学界50多个学会的2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研讨。会议由市社联副主席武克全主持,社联党组书记潘世伟出席会议并讲话。王邦佐、丁荣生、陈章亮、黄力之、李向平、郭士征、陈伯庚等征文作者先后作了交流发言。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哲学智慧
       市哲学学会会长陈章亮指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前推行从文明三位一体到文明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设定价值取向的重要实践,又是继承和借鉴国内外在新时期形成和创造的新经验,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并重在模式上的重大创造。
       他说,从辩证法的角度思考,和谐社会是和谐与不和谐对立统一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和谐是相对的,不和谐是绝对的,和谐与不和谐相结合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现,不和谐危及社会的稳定。但把不和谐绝对化,与和谐完全对立起来,则是不正确的。当前的不和谐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对过去存在的不讲效率和平均主义的颠覆,它不是改革开放造成的,却与市场经济体制允许各种所有制存在,以及实行生产要素参加分配有关。不能把当前的一切矛盾问题都归结为不和谐,更不能用它去否定现行的一切政策,因为不和谐只是改革开放的副产品,是新制度诞生的代价。只要加以重视,处理得当,我们得到的补偿将多得多,因此,在扬弃不和谐中构建社会主义的新和谐,就成为推进改革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任务。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审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归宿。市马克思主义研究会黄力之认为,“以人为本”的深层内涵是:人应当追求一种人性化的生活,这种生活当然不能以饥寒交迫为基础,但也不以奢侈荒淫为标志。人应当在解除生存威胁的基础上,相互之间能以坦诚平等相待,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能干自己热爱之事,这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这样的状态才是和谐社会的真实存在,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对所有的人来说,都应该把自己的追求从唯一的物欲转向多样性愿望。对于物质上已经富有的人,要将他们从物化的状态下解放出来,要意识到消费主义对人类的毁灭性后果,而能够填补他们因失去对物的迷恋而形成精神真空的,就是精神生活本身的丰富,让他们的能力向艺术、宗教、体育、思想方面发展;而对于处在贫苦状态中的人来说,要肯定他们适度物欲追求的合理性,不能让他们长期生活在剥夺感中,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培育他们的精神追求,同样给以全面发展的可能性。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社会成员的文化认同
       市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丁荣生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关系,而且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有效增进文化认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和文化基础。社会成员的文化认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是巨大的,它能激发社会活力,动员全体社会成员为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各尽所能;它能协调社会关系,让社会成员在享受人生与社会权利上各得其所;它能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让社会成员在社会秩序与伦理规范中和谐相处。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传统的社会秩序与伦理规范正在或已经被打破,新的社会秩序与伦理规范尚未完全建成,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秩序缺失与伦理失范,这就要求我们尽快确立新的文化认同。首先,确立法治理念。养成人人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其二,确立诚信理念。相互信任是社会成员维系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如果不能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法落到实处。其三,全社会养成自觉遵守伦理规范的社会习惯,养成尊重他人与严格自律的社会风尚。良好的社会习惯与社会风气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文化认同,构建和谐社会就会收到切实功效。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关注新社会阶层
       市政治学会会长王邦佐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催生了中国的新社会阶层,主要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新社会阶层既有其积极的和谐功能,也有消极的非和谐功能。在党的引领下,我国新社会阶层的和谐功能就会随着规模和组织化的程度而进一步显现出来,它既是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的力量,又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既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群体,又是社会发展的促进力量,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新社会阶层还具有许多社会功能,如引进外智和外资、发展科学技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参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等等;另一方面,新社会阶层作为中国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群体,它们不可能与冲突无关,事实上,新社会阶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会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客观上形成社会冲突。这些显性的社会冲突会间接地影响到政治和谐。为了更好地引领新社会阶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克服消极的非和谐功能。建议:第一、优化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总体上对那些技术性和行业性比较强的组织可以采取单管理体制,对各种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可以通过他们自己建立联谊会之类的组织。第二、民主吸纳精英。为了增强群众基础和民意基础,吸纳精英宜采用更民主的方式进行,切忌个别领导人“特批”。第三、扩大政治参与。适当增加新社会阶层在人大、政府、政协中成员的比例;把新社会阶层视为界别,以各种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扩大公共参与的机会。第四、丰富统战内涵。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自我教育的交流活动、多样化的联谊活动。第五、遏止腐败现象。在对新社会阶层进行教育以及该阶层自我教育中,反腐败应该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注重社会公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郭士征认为,“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制度。第一,科学制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设定一个维持最低生存的统一标准模式,在绝对贫困标准上,再进行二元性质的补充,即按照所在城市的发展水平、市民平均收入(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上述生存所需进行必要补充,它不仅允许各城市间有差别,而且必须是动态的,它代表的是相对贫困部分。第二,实行差别救助。对不同的家庭构成应制定出不同的救助标准,并且随时掌握动态发展予以及时修正和补充。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家庭,需要在公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困难状况,上浮10~30%。第三,强化就业脱贫。实行特殊的就业政策扶持,提供专门就业援助资金、免费的职业培训和介绍以及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推广以工代赈、政府购买、定向提供等。第四,规范管理操作。要资格审查,辅之以严厉的反欺诈措施,建立起“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第五,发展相关配套救助。应制定“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法规,依法保障贫困居民的应有医疗权利;向“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教育,提供社会助学金,以及实行“低保”标准上浮10%,以解因教育费用过高而产生的燃眉之急;更广泛地向住房有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廉租房和住房补贴;在社会上组织或配置,以“低保”对象为主的法律救助机构和法律志愿人员;配套救助应逐步向更深层次发展,包括儿童救助、老人救助、失业救助、残疾救助等等,形成一个立体多向的救助结构。
       市房产经济学会陈伯庚认为,居住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社会主义住房分配和消费中,既要承认一定的差距,反对平均主义,又要把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居住条件过于悬殊。第一,稳定房价,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适当扩大商品住房供给,使供不应求状况改变为供给略大于需求的基本均衡态;要适度抑制住房需求,重点是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特别是打击短期投机性炒作;要调整住房供给结构,核减高档次高价位住房建设量,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和供应;要加强价格管理,打击炒买炒卖、欺诈蒙骗、人为抬高房价的违法行为。第二,调整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在土地供应结构上,要向普通商品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建设倾斜,提供建房基地保证。在户型结构上,要控制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建每套70-90、60-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住宅。同时,要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土地供应价格优惠、开发贷款优惠、税费减免、配套基础设施保证等,调动开发积极性,多建普通商品住宅。第三,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积极发展租赁市场。“居者有其屋”的真实涵义是保证每个家庭都有房可住,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既包括有购房能力者拥有产权房,也包括无购房能力者的租赁房。建设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主要利用旧公房和民间多余房屋提供房源,同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可适当建一些中低价住房,供中低收入者和新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租赁居住。第四,加强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解决矛盾的关键是要提供相应的、适宜的配套用房,不能仅靠货币化补贴一补了之,如果配套的房源跟不上,宁可放缓动拆迁速度,决不能搞强迁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五,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区分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对象给予不同档次的住房消费补贴。
       会上,39篇论文的作者和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市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市监察学会、市法治研究会、市法学会、市档案学会等7个组织工作突出的学会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