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27
今天聆听了于明教授的关于“法律是什么”主题讲座。于老师开篇从悲剧《安提戈涅》引入,提出了剧中相冲突的伦理观点,也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是什么?
时至今日,对于法律或许也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定义。在听完今天的讲座后,我认为,在有自然法的前提下,还要有代表理性的法律存在。法律的功能就是去克服人类感情用事解决问题所带来的不公,毕竟吃五谷杂粮的人类在碰到纠纷时永远是站在自己立场上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份法律来帮助社会尽量公平。
如上例,克瑞翁凭主观定下了法律,以国为重;而安提戈涅则笃信永恒亲情的观念,质疑了“克瑞翁”定下的法律。两者是人为法与自然法的两个极端,这便呈现了“国家法”与“家庭法”、“理性法”与“情感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因此,在我看来现世其实也没有绝对的自然法和人为法,两者相辅相成,常常以人为法为主、自然法为辅才能去达到公平最大化。
今天这个讲座让我受益匪浅,其实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建立秩序去使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城市以及每个人民得到更好的发展。关于法律,公正所引发的情理冲突一直会有,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去完善它使其更完备。
(“东方讲坛·思想点亮未来”系列讲座第三季首讲于2018年3月23日在西南位育中学举行,本文由西南位育中学高一年级毛华铭同学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