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21
3月15日,“法学与法治国家建构——东方讲坛•法学演讲季”系列讲座在交通银行交银金融大厦拉开序幕。本次活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系会议办公室联合主办,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与上海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会协办。上海市社联主席秦绍德出席并讲话,交通银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宋曙光致欢迎词。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郝铁川教授作题为《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演讲,500余名交行员工、社会听众到场聆听了讲座。
中国和西方,由于各自的历史发展道路不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历程和思想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律文化也各有不同。郝教授将文化差异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信任与怀疑
中国法治思维比较偏重于信任人的本性,相信国家的公权力。西方则恰恰相反,他们对人的本性和国家公权力持怀疑态度。众所周知,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西方人把公法看作是人民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法律,西方的宪法无论内容有何差别,始终贯穿着“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三大原则,目的在于约束国家政权,将其装进制度的牢笼。西方人眼中的私法则是用来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和他人的侵害。不管是西方的公法还是私法,都可以从中看到西方人的价值观念,体现着对人和国家权利的不信任。中国则有着对国家、政府以及他人信任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国人通常把法律视为巩固社会秩序,维持社会良好运转的工具。
郝教授认为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传统文化的内涵不同。中国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提倡性善论,主张尊重公权。而西方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基督教,认为人生下来就背负着罪孽,法律起源于防恶。此外,基督教在产生的过程中,也遭受过统治镇压、参与过权利争斗,因而对国家公权力持怀疑态度。
义务优先与权利优先
中国的法律思维偏重于义务优先,西方恰恰相反。西方的法律基础是私法,即民商法。西方设计法律规则的顺序是先考虑人的权利,然后再规定相应的义务。而中国的法律基础是刑法,从维护社会秩序来讲,我们先规定人们的义务。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来自双方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中国长期以自然经济为主,自给自足而没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概念;并且中国长期以来的宗法家族制度也始终强调每个人履行义务。西方跟中国的历史条件有很大不同,他们的市场经济发达,尊重对方的权力十分重要。此外,西方的选举、被选举和罢免现象从奴隶社会到中世纪封建社会再到近代都是一脉相承的,体现着一种民主文化;相比之下,中国的封建专制政治一统天下,缺少些许民主色彩。
差异与平等
郝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文化偏重于差异,西方的法律文化偏重于平等。西方的法律思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因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督教提倡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西方长期的商品交易衍生出来商品面前人人平等。中国跟西方不一样,我们是礼仪之邦,所谓“礼仪”,就体现着尊卑贵贱、亲疏远近,中国的礼教强调差异,只有在分清尊卑贵贱的基础上才能再实现“讲义气,讲和气”,而这种人与人之间亲疏远近曾一度催生出了一种“圈子文化”,当然这种“圈子文化”现在是中央巡视组强调要批判和整改的主要对象之一。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
中国人法律思维偏重于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而西方比较强调的是办事过程要首先公正。西方人认为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过程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因而他们特别重视程序,强调程序法一定要有独立的价值,即一个人如果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审理过程一定要让他享受到人格的尊严,要让其有尊严的接受审判。中国则缺少这种过程优于结果的概念,我们常常认为程序只是实现结果的一种工具手段。
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归根结底还是和双方的文化氛围有关系。西方人认为,人都是会犯错的,所以要寻找真理和事实真相,他们更重视认识真理和寻找真相的过程——这是一种外倾的文化;而中国是一种内倾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天人合一、情景合一、知行合一,意在人性是善的,真理的根源,事实的真相,一切都在人的内心里面,寻找善良就要从自己的内心来寻找,强调内心的体悟和直觉思维。
在分析了四方面中西法律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之后,围绕如何建构取长补短、洋为中用的中国新的法律文化是终极目标,郝教授给了大家三点思考:
一是把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和约束公权相结合。西方的权力制衡可以唤来公民的权力自由不假,却也难做成大事,我们不能不考虑国情地照搬。我们要发扬社会主义的优势,寻找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要适当的约束国家公权力,同时又要能够让国家权力,能力集中力量,做一些大事。
二是把权利优先和社会和谐相结合。西方讲究权力优先,但太强调个人的利益有时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权利优先有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我们既需要尊重人的权利,同时还要有社会和谐。怎样把权利优先的文化和我们重视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起来,也是我们未来要寻找的一条道路。
三是把依法治国与道德宗教相结合。法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但绝不是唯一的,还需要德治、宗教的力量,因为法律主要调整人们的行为,却不能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西方把以德治国的任务交给了宗教,因为西方从古到今有宗教的情怀,帮助人们进行心理建设。而中国从古到今没有统一神教,长期以来由政府承担以德治国的任务。这些都从不同的角度来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必须和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道德宗教一起结合起来,形成一股力量,使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灵魂生活都能够和谐健康。
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里,郝教授带领大家追根溯源,共同探寻中西方法律思维的差异,讲座还邀请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伊晓婷与郝教授进行对话。伊院长表示,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并不是对立面,幸福是建立在符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的,我们应该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其次,中华民族从历史一路走来也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有着超强的行政管理能力而相对忽视了民主的发展”,事实上中国古代文化中也有着开明民主的一面。再次,尹院长认为,唯有把法律的严谨和文化的感性结合起来,可以更加理性和全面地思考问题,为我国新的法律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思考。
郝教授和对话嘉宾伊院长带领全场听众追根溯源,共同探寻中西方法律思维的文化差异,为大家呈现了一场高质量的文化盛宴。讲座结束后,听众们踊跃提问参与互动交流,两位嘉宾也对听众提问做了耐心且专业的解答,郝教授还向优秀提问者赠送自己亲笔签名的图书。
致辞:秦绍德
致辞:宋曙光
主讲:郝铁川
对话嘉宾:伊晓婷
听众提问
互动交流
讲座现场
(东方讲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