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10-09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为加强对本市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以下简称“学会”)筹备、组建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筹组全市性学会应由发起人向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联”)提出筹备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由发起人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办理申请筹备手续。
第三条 筹备全市性社会科学学会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或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确需组建学术社团的专业(须专家论证证明);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发起人中至少有10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有适当的挂靠单位。
第四条 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挂靠单位书面意见;
(六)筹建社会科学非独立学科的学术社团还须提供发起人之外的至少5名具有社会科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证明。
第五条 资格审查程序:
(一)市社联学会处对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社联主席办公会议进行复审,对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文件;
(三)经市社联资格审查同意筹备的社会团体,持批文向市社团局申请筹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联不予批准筹备:
(一)申请筹备的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有关法规以及市社联有关规章的规定的;
(二)本市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学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经市社联及市社团局批准筹备的学会,应当自市社团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须在大会预定会期前至少1个月向市社联提交筹备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社联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话动。
第八条 经市社联批准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筹备工作的学会须向市社团局申请成立登记,完成登记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