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交流 > 学术茶座 > 茶座动态 > 正文

市社联举行“志愿服务立法问题”专题研讨

发布日期:2016-06-14

    6月2日下午,市社联举办“志愿服务立法问题”专题研讨。来自荷兰伊拉斯谟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青年公益人才学院、上海市文明办志愿服务处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10余人参加研讨,与会者围绕志愿服务立法的荷兰模式、我国《志愿服务条例》的修改建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与会专家学者指出,《志愿服务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从5月6日起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的里程碑式事件,和5月20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相呼应,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与会者认为,《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首先要弄清立法的目的和目标,群策群力,使立法效益最大化。《志愿服务条例》属于社会法,社会法的立法目的,一是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是解决社会矛盾;三是指导未来发展;四是宣传鼓励。具体到志愿服务立法,目的可以表述为一是规范志愿服务参与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违反了法律将会手到什么样的惩处。二是解决志愿服务中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如管理体制问题。三是根据我们希望志愿服务发展的方向,提出相关的鼓励政策。四是鼓励宣传。不管内容如何,就志愿服务条例形式来说,已经对志愿服务给予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身份和崇高的地位,有利于调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热情。

    与会者强调,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总体而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实践中,我国志愿服务发展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不清,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边界不清,有些活动随意挂上志愿服务的名字;二是存在结构失衡问题。中国志愿服务仍以政府组织引导的方式为主,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缓慢。城乡、区域发展情况还极不平衡。目前志愿服务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数量相当有限。三是领导体制问题。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造成了志愿服务存在多种信息系统,出现重复投资和重复劳动现象,也造成各部门政策不一,管理缺位的问题。有必要利用志愿服务条例立法的机会,把志愿服务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