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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学术年会法治话语与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16-12-23

    2016年9月24日,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十四届(2016)学术年会之第一届法治话语与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明镜楼第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共同主办。来自南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湖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文理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编辑部、《江海学刊》编辑部、《法学》编辑部等单位的40余位校内外专家学者与会。

    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永杰主持。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郝铁川,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分别致辞。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院院长、法律方法学院院长陈金钊教授对本次会议的主题做了说明。他指出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大力倡导法治话语对法治意识形态塑造具有重要意义,讲法治、用法治,要把法治镌刻在每个人民心中,时刻把法治作为修辞用于说服,让社会多些理性,少些对抗与冲突。会议分为 “法治话语理论”、“法律修辞理论”、“法治思维”三个单元。

    一、法治话语的理论及功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指出,法治话语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观察与认识。作为静态的法治话语,是一个思想系统,而作为动态的法治话语,是法治理论治理国家的实践。陈金钊教授认为,法治话语要影响人们思维与行动,必须重视法治能力建设问题。法治能力是法律运用综合素质的体现,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管理和日常生活决策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就当下中国的法治现状来说,法学意义上法治能力对中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方法的训练,可以提升人的法律发现获取能力、理解解释能力、推理论证能力、修辞论辩能力等。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法治能力的形成不仅需要坚定法治信念,更主要的是运用法治方式或法律方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浙江工业大学石东坡教授认为,不论作为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作为法学理论体系、法律实践系统的必然表现形式,法治话语具有本体性质、价值意蕴和规范功能,在法的存在与运动过程中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节之一。当代中国转型发展时期的法治需要将法治话语的丰富和发展作为激活和深化法治建设得以生根的重要契机与切入支点,将公众的法治话语权、评价权及其实现条件的健全作为法治话语的主体性、公共性对立统一的基本保障,营建法治话语空间,增进社会空间中法律言说的话语质地与话语容量,将法律作为思维和言说、对话和评判的共有前提和规范尺度,疏浚、活化和拓展在现实的言说交涉中法治话语的生成途径,以实现法治话语的有效确立、健康传播和公众认同。湖北大学徐梦醒博士认为,符号构成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根本条件。“法治”的符号化指涉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以及人类政治文明重要成果中的一种。符号形成于象征性的力量,符号意义理解有必要通过主体间互动与沟通得以实现。法治与法律不同的是,前者强调一种治理状态的期待。相对于法律话语来说,法治话语因为容纳了本土化的权利表达,地方化的利益均衡和具体化的纠纷协调,从而能够更加敏锐和精准地统合地方性文化与情境性要素。就符号内在的互动性来说,通过交往理性或者沟通理性来建构中国法治语境下的法治符号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华东政法大学蒋太珂博士认为,法治话语不能只在理论或宏观层面上展开,法治话语需要在部门法中内化,才能真正发挥实践作用。比如通过考察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话语立场转变可知,法治话语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展开需要透过法治话语制度化的方式实现。而法治话语的制度化,需要在概念内涵更新、概念功能设定、概念的构造以及实践妥当性等不同的视角加以审视。

    二、法律修辞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南开大学王泽鹏副教授认为,近些年来国内法律修辞学的蓬勃兴起,拓宽了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将修辞学回归本位,定为演说的艺术、论辩的艺术,将之运用于法律行业的各个领域。法律立论、论证、辩论,如何更好地运用逻辑思维等方法论证法律相关问题、论辩的技巧、论证的科学性应是法律修辞学的一个研究对象,此为法律修辞学之本。法律修辞学主要关注法律相关部门、领域语言的运用,而不应该是用法律修辞学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应该由法律相应的专业去研究,法律修辞学不能舍本求末。浙江大学于洋博士认为,在我国,法律修辞在保持与传统法律方法论的必要联系的同时,开始大踏步地进入法律适用研究和法律适用实践领域,渐呈主导性的独立体系。法律修辞必然源于修辞学本身,修辞学自身的理论与特性必然给予法律修辞之中,并促进其法律特性的发展。上海政法学院张西恒博士认为,司法审判与涉诉舆论的关系日益受到研究者和实务部门的关注,法官如何应对涉诉舆论也渐已成为一个棘手的司法难题。对涉诉舆论做一个纵向与立体的考察,可以发现涉诉舆论中的重复问题。汉语修辞的重复虽能强化注意,但却也很可能导致涉诉舆论场公众被洗脑、信息走样,法官应对更是捉襟见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辉博士认为,在司法裁决过程中,裁判事实构建并不是单纯依靠逻辑和科学进行线性推理的过程,实践证明事实的逻辑化、符号化的演绎推理易导致裁判事实脱离具体生活语境,使受众对案件事实理解受阻,进而影响对司法裁决结果的接受。借助言语行为修辞技巧,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建构起解释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假说,为受众构建出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的裁判事实。但这种叙事模式由于受制于叙事者的主观认知、修辞技巧、叙事策略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叙事者凭借煽情性的话语左右受众的心理预期或在叙事过程中编织无根据的事实、塞入不相关的事实等风险性,因此,建构出的“事实”命题并非真实可靠。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重庆文理学院吴安新教授分别就以上发言做评议。范进学教授从整体角度对法治话语与法律修辞进行了把握,他认为,法治话语从法治中演变而来,那么相应的也可以演变出政治话语、人治话语等。因法治话语与法律方法紧密关系,使得法治话语具有时代意义及可操作化运行模式。从微观上讲,法律修辞作为法律方法的一种形式,其理应发挥法律方法的作用。吴安新教授指出,研究法律修辞应该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因为只有将法律付诸实践法律才会真正具有意义,法律修辞研究应该摒除泛化修辞及过度修辞的现象,要关注不同听众理论的研究,将法律修辞与司法裁判紧密相连。

    三、民法典编纂与立法研究

    郝铁川教授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与孙中山上世纪初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法制现代化三阶段中的“训政”有一定类似。南京大学蔡琳副教授指出,因新型治理模式的出现,我国法理学与行政法学开始关注国内法领域的新型规范样态,即“软法”。就“软法”规范而言,其“法”的特性很难在主流法理学框架内得到证成;“软法”概念的发展与“软法”规制的发展密切相关,主张“软法”的法律性质有助于“软法”治理的正当性证成;但“软法”概念的承认可能会带来法律系统认识和传统形式法治的危机。华东政法大学刘风景教授就民法典编撰问题指出,民法典编撰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现有研究多限于体例框架的宏观研究,而对立法技术、立法语言的微观研究则没有充分展开;虽有学者对民法典的立法用语进行研究,但以民法典语言通俗化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见;关于民法典语言通俗化的理论证成、判断标准、实现机制,基本上是学术研究的空白;编纂民法典的研究似乎是民法学者的“独角戏”,应该是需要法学界共同参与的“大合唱”。除民法典编撰等热点问题外,授权性立法也受到与会学者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金梦博士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境中,有必要回顾中国授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授权立法经过初始、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之后逐步走向全面规范化。审视和发现授权立法存在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借鉴域外授权立法的相关经验,从法律规范、立法技术、监督机制和立法评估等方面找寻适合中国国情的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路径。浙江大学焦宝乾教授及山东政法学院侯学勇教授对以上发言分别作了简洁扼要评议。焦宝乾教授认为,法学研究不应只关注理论研究,还应注重法学热点问题研究,特别是结合时代语境的热点问题研究,也正是各种热点问题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与完善,但是在研究热点问题时必须要注重论证的深度与广度,不能只是描述问题,最关键的应该是解决问题。侯学勇教授指出,民法典编撰及授权立法是最近法学关注热点,对于民法典来说,编撰任重道远,需要循序渐进,比如民法典语言风格到底是专业化还是通俗化至今没有共识,而对于授权立法来讲,需要关注的是地方立法技术问题,在全面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之后,立法准备工作则显得十分重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