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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等单位举办“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伦理•法治•文化”跨学术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7-11-02

    10月27日,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市伦理学会、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伦理•法治•文化”跨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市社联举行。研讨会主旨发言由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主持,交流发言由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市司法局法宣处调研员包志勤主持。来自国内信用、伦理、社会学和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伦理、法治、文化等不同视角从理论和应用研究两方面探讨构建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的途径和方法,为推进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开展了一场跨学科的学术论坛。

    社会信用环境中的伦理道德建设

    上海市伦理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余玉花教授从诚信是社会信用的道德基础研究,提出社会信用与经济学领域的信用一样,其作用的正向发挥同样需要诚信给予道德支撑。目前,国已经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征信系统作为制度性的社会信用的主要建设工作正处于建立或完善的过程中,这将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的良性化发展。但是,社会信用的推进和发挥作用目前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社会信用推进的条件问题,包括社会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持的问题,各征信机构的统合问题,征信活动开展中的各类复杂性关系的处理问题等等,这些关系到征信体系能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二是支持社会信用的道德诚信观念深化性的问题,诚信是社会信用的道德基础,这是一个关系到诚信价值观培育的难题,但又是不得不去做的精神文化建设,因此,诚信价值观的培育与社会信用推进应当同步的进行。

    上海市伦理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哲学系徐大建教授认为,所谓良好的社会信用状态或普遍的社会信用,是指人人都可以在交易中预期,对方是值得信任的,不会通过欺骗和失信侵犯自己的权益,从而愿意进行交易;社会上欺骗和失信的事情很少。如果欺骗和失信是常见的事情,那就既不存在也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信用。因此,社会信用是建立在私有产权能够不受侵犯、社会普遍尊重私人产权的基础之上的;其关键在于不断地打击欺骗和失信,由此促使社会在产权保护上形成共识并自觉地身体力行。能让社会达到良好信用状态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基础,由道德、法律与社会征信系统三种制度构成,其中法治是抓手。

    上海市伦理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郝云教授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伦理建设研究,提出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是综合系统工程,如何充分认识各个学科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信用伦理建设只有嵌入于经济、社会等生活中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并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伦理的优势,进行社会信用的综合治理。金融化的时代,不仅要调节金融市场,同时也是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集体与集体的关系乃至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这些领域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所能涵盖的。此外,现在经济创新、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旧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出现明显的制度滞后和监管滞后,出现了信用建设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需要伦理信用建设来补充。伦理的特点由于比法律和经济涉及面更广,且具有即时性和超前性,可以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信用环境中的法治建设

    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郑辉从上海社会信用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介绍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主要的内容。从遵循“社会信用”基本概念,谨防信用泛化 ;遵循“目录管理”科学方式,明确归集边界;遵循“信息保护”法定要求,权衡公私利益;遵循“权限+关联”惩戒底线,开展信用约束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白冬教授从信用、契约、法治的共性关系;法治维护信用关系的四个维度;法治精神下社会信用制度建构之边界研究提出法治应该维护信用,要提高关键制度的层级,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强制性和操作性。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理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熊琼教授从中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问题研究,提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要加快信用立法,还要强化法律执行,要善用法治思维防范和化解各种信用缺失问题,综合治理信用缺失行为。并从从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设、完善司法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提升社会信用服务水平、加强征信数据质量管理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黄韬副教授认为,法治社会,需要创造一个理解法律、尊重法律的环境,让每个人能够根据规则行事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致使出现失信逐利行为,这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失信行为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与间隔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确定性与反复适用性恰好应对了机会主义市场行为的特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旨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相互信任的信用环境。

    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助理陆海佳认为在教育领域贯穿信用法治教育,要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正确引导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知行合一,建立健全诚信监督机制,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营造诚信氛围。通过信用教育体系的建设来重建社会的信任环境,来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信用观念,从而达到从根源上化解社会信任缺失的目的。

    社会信用环境中的文化建设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沈瑶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在整个信用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度实践,信用意识环境不断,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较强,塑造了发达的信用文化。

    上海市宗教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李向平教授从文化信仰的视角、公共与私人等关系方面,讨论当代社会信用的结构及其建构问题。提出需要更加注意社会诚信文化环境建设,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从根本上确立诚信的体制机制和社会氛围,从而以诚信的社会环境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海事大学袁象副教授从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护航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研究,提出要加强园区高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培训。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政府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开展高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引导企业将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用实践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理事、上海大学钱海梅副教授提出,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社会治理问题,制度失败和制度的脆弱性呼唤社会诚信秩序生成中治理工具创新与道德重建之意义。当代社会管理体制处于“传统依赖一解构一体制转换”三重张力之中,由个体失范行为演变为整体性社会诚信秩序破坏的机制、过程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诚信文化建设和道德缺位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挤出效应增强了社会诚信秩序的破坏性。转轨时期社会诚信秩序的生成需要在制度和道德文化双重建设基础上,通过开发和创新社会治理工具,激发社会内生性秩序活力,从而引领社会道德规范,构建社会诚信秩序。

    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正宇、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玲娣、虹口区委研究室主任王佩军从实务界的角度提出以法律手段保护诚信,才能促进弃恶扬善。“老人摔倒不敢扶”,是当今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的一个侧面。现实中,既有可能做好事被诬陷,也有可能为逃避责任而冒充做好事,所以,只有忠于事实与法律,才能既避免出现悲情英雄,又不会纵容投机者。从这个意义说,法律是社会诚信的有力保障。

    复旦大学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韩玮、华东师大哲学系博士王成峰、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赵建波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这一矛盾表现在市场经济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经济和道德的失衡。但是,人们对于道德在市场信用治理中的作用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有学者从经济视角分析市场经济信用治理,忽视道德诚信的伦理约束作用。这种“工程学”的逻辑方式缺乏对市场治理限度的探究。实际上,道德诚信是市场经济信用治理的伦理基石。它可以有效的规范和推动市场自我治理作用的发挥,调节和规导信用行为,提供信用制度的道德资源。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信用治理,需要在制度形塑、社会导引、道德文化治理层面践行诚信核心价值观,助推市场经济信用治理。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洪玫教授阐述了在市场经济下,信用行为受到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因素影响,其中自律源于经济利益权衡和道德观念,而他律源于制度和法律约束。信用建设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而这种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信用文化提供。    

    她认为社会信用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体制、机制、组织、技术、法律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设计,而且需要政府、银行、中介组织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多管齐下。社会信用环境首先包括与信用交易相关的规范信用交易主体行为的法律、政府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信用制度。除此之外,社会信用环境还包括人们的信用意识、有关信用的行为习惯、以及社会对各类信用服务的需求等方面的内容。信用作为一种规则要求和制度安排,从而产生新的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这是交易安全的保证。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仅靠良心、道德,是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