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科评奖 > 评奖公开信息 > 正文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2012年2月 20日通过)

发布日期:2012-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和宣传,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为了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促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设立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中共上海市委同意开展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最高奖项。评奖工作在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每两年开展一次。凡本市作者在规定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或播放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不含个人文集,多卷本著作原则上需出齐后整体申报)、工具书、古籍整理、理论学习研究宣传和普及读物、图集、年鉴(同一种年鉴一般只能参评一次)、论文、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除已经申报过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成果外,均可申请评奖。
        第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公开、公平、公正地评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在理论研究上有创新,在学术研究上有创见,在学科建设上有建树,在现实生活中有意义,在指导实践中有价值的优秀成果。重点鼓励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优秀研究成果,关于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优秀研究成果,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有较大突破的优秀成果,鼓励理论学习研究宣传和普及、社会科学普及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合署组成评奖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奖工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市委相关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理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基金理事会秘书长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组织协调评奖办公室实施评奖工作相关事宜;市评奖委员会主任由市委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社联和主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社联以及本市主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实际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秘书长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组织协调评奖办公室实施评奖工作相关事宜。
        第五条  基金理事会和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初审评审组,负责申报成果的初审。每个初审学科组专家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学科初审评审组的职责是:按规定的比例额度评选出建议进入复审的申报项目。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和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复审评审组,每个学科复审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学科复审评审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根据每次规定的额度提出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建议。
        第七条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的职责是:发布评奖工作通知;制订评奖的有关规定和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承担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有关申报或推荐手续的具体要求,由评奖办公室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九条  评奖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研究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汇总的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各研究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门受理本单位(系统)个人的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所有奖项的评审原则上都采取初审、复审、终审的方式,评审要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择优入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读。初审采用专家独立打分从高到低排序入围的评审方式;复审采用专家独立打分和学科评审组集体评议、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的举行,必须在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专家独立打分按平均分排序;无记名投票需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获奖项目也需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实行全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评奖项目的专家,不能聘为本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奖委员会成员涉及到本人申报的评奖项目,在评议时应予回避,投票表决时,按扣除得票总数和实到人数各1票统计。
成果申报人在申请时可以在申报表中提出2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成果的评审专家,市评奖办在组织评审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五条  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委员会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市评奖办公室接受对公示获奖成果的异议和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奖  项
 

        第十六条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设著作、论文、音像制品三个奖项类别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著作、论文、音像制品、内部探讨、网络理论宣传、学术贡献六个奖项类别,其中著作、论文、音像制品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奖励等次;其余奖项类别不分奖励等次。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颁发证书、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重复申报,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一经发现,市评奖委员会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如违反工作纪律,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各年度评奖实施办法应根据本《条例》制定。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基金理事会和市评奖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